摘要:为了推广POS机刷卡业务,犯罪嫌疑人费某贵从林某伟处购得350万条POS机刷卡消费数据,并分发给业务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电话推销,客户购买POS机并刷卡消费的支付公司再“分红”给费某贵。而给费某贵售卖数据的林某伟,从2018年底至案发一共从“暗网”等非法渠道购得的350多万条银行开户、手机用户注册等数据,非法牟利70多万元。
五千万余条个人公民信息在“暗网”上被售卖牟利,损害公民个人权利。如东公安机关突破层层技术难关,经过4个多月的缜密侦查,横跨8省26市,行程数十万公里,成功破获一起公安部督办的特大“暗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
“暗网”是利用加密传输、P2P对等网络等,为用户提供匿名的互联网信息访问的一类技术手段。“暗网”最大特点是经过加密处理,普通浏览器和搜索引擎无法进入,且使用比特币作为交易货币,很难追查到使用者的真实身份和所处位置。
2019年8月,县公安局网安支队在日常网上巡查工作中发现,网名为“akula98”的用户在“暗网”交易平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中部分涉及南通如东等地市民的个人信息,主要涉及银行开户、手机注册等数据,查询属实,容易被犯罪团伙利用。
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经进一步侦查,专案组发现,2019年5月以来,“akula98”多次通过“暗网”交易平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然而,“暗网”能够提供给专案组的破案线索仅仅只有一个用户名,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却无从得知,案件侦办一时陷入僵局。专案组自建数据模,通过深度研判,最终锁定“akula98”的真实身份为浙江宁波的王某城。
9月9号晚,专案组民警将王某城抓获归案,并在其手机上成功提取到比特币交易APP以及用于储存公民个人信息数据的网盘。经查,王某城通过多种途径收集大量商家信息并非法购买包括期货、外汇投资人等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在“暗网”交易平台上兜售。同时,他还通过“暗网”交易平台批量购买“股民”“车主”“银行”“房产”等行业的公民个人信息,转卖获利。截至案发,王某城累计贩卖公民个人信息100多万条,非法获利折合人民币10万多元。
王某城到案后,警方经过深入调查,发现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王某城与买家、卖家交流均使用特殊软件,且以比特币结算。专案组民警日夜追踪,从大量资金流水中,研判出一条买家的线索。
10月29号,这名买家在苏州昆山落网。由此,专案组也查找到了这一利用“暗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链条的关键一环。经查,该买家为王某阳,长期经营期货交易平台。王某阳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业务推广需要,此外,他还另有渠道,购买了数百万条涉及期货和POS机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时,王某阳还是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介绍人,从中抽取手续费。根据王某阳交代的线索,专案组很快查清另一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渠道来源是年仅21岁的林某伟。11月12日,林某伟在上海落网。林某伟交代其经朋友介绍认识王某阳,2018年底至案发,林某伟将从“暗网”等非法渠道购得的350多万条银行开户、手机用户注册等数据,卖给了王某阳及其介绍的费某贵等人,非法牟利70多万元。
从王某阳、林某伟等人的供述中,专案组意识到他们身后还有庞大的个人数据信息倒卖网络,“暗网”俨然成为犯罪嫌疑人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集散地。案情重大,县公安局将案件逐层上报至公安部,引起高度重视,被列为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
与此同时,专案组紧追被贩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源头,发现王某阳加入的某聊天工具群组,当群成员缴纳费用后,群主将一对一教授如何进入“暗网”进行交易。而林某伟的另一“暗网”渠道则是某网络公司的安全工程师贺某。至此,这一以暗网、私密交流软件等为交易、交流平台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黑产利益链完全浮出水面。
11月26日,专案组赶赴湖北武汉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贺某。日常工作中,贺某就能收集到一些公民个人信息,很快手头上积累了一批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加之其熟知“暗网”,于是通过“暗网”或熟人介绍,对外出售牟利,买家遍布全国各地。
在前期工作基础上,2019年12月,专案组抽调30多名警力,成立6个抓捕组,先后赴湖北、黑龙江、上海、广东等8省26市,对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下线进行集中收网,截至今年1月,累计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查获被贩卖的各类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多达5000万余条。今年33岁的费某贵,在昆山经营一家公司,主要代理各支付公司的POS机刷卡业务。为推销业务,经王某阳介绍,费某贵从林某伟处购得350万条POS机刷卡消费数据,并分发给业务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电话推销,客户购买POS机并刷卡消费的支付公司再“分红”给费某贵。由于买家有庞大需求,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这一网络黑产的发展,大多数买家与费某贵的目的类似,主要将这些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各类广告的精准投放和业务推广,同时又继续通过“暗网”交易平台出售自己手中的公民个人信息。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深挖中,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已移交当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起案件被公安部列为2019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侦破的十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典型案件之一。
公民个人信息有哪些?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哪种行为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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