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见的交易:我国虚拟货币反洗钱策略研究
移动支付网 Northbee2020/11/19 18:58:29

一、区块链技术带动下的虚拟货币现状

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在其中强调了我国应加强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创新、试验和应用,以实现抢占新一代信息技术主导权。根据前瞻产业数据研究,截止2019年12月,我国经备案且能够独立提供区块链专业技术支持、产品、解决方案等服务,同时还有所投入或产出的相关企业有1006家。

从2016年到2019年,3年间翻倍式能够提供成熟区块技术企业的增加,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号称以区块链为技术基础的虚拟货币在国内开始了“非法发行”,据非小号网站的统计,截止2020年6月份全国可统计具有一定“名气”的虚拟货币共有约6000种在发行。这些以各种名目出现的虚拟货币,也带动了各类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基础的撮合平台出现,更是爆发了许多涉及虚拟货币投资的网络诈骗,这些不仅在扰乱区块链技术本身价值的发展,严重影响区块链技术在人民群众中的印象,加大了区块链技术服务人民的难度,也给极大增加国家对洗钱犯罪打击难度。

二、目前我国的政策方针与洗钱现状

针对各种名目的虚拟货币,政府部门对此保持着打压与禁止的高压态度。

从2013年12月人民银行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开始,到2017年9月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到2018年1月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发布《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辖内各法人支付机构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在本单位及分支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于虚拟货币交易,再到同年8月份,首次有公安部参与的《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都表明,目前国家对于在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的(ICO)融资,或者以所谓虚拟货币充当法定货币进行日常交易的本质判断依旧认定为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即使是在如此高压的态势下,虚拟货币在国内的运用以及在洗钱领域的发展仍在继续。根据美CipherTrace今年6月份发布的数字加密货币反洗钱报告,报告数据显示仅2019年就有超过45亿美元的非法所得以虚拟货币交易的方式进行洗白,而在2020年的前五个月,即使是受到疫情如此严重影响的情况下,依旧有超过13.5亿美元的赃款通过虚拟货币进行洗白。

特别是2020年10月底据有关媒体报道,知名数字资产交易集团(虚拟货币交易所)OKEx创始人徐明星,被吕梁警方带走,调查的原因是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新闻,更让我们能清楚的认识到,国内虚拟货币洗钱风险在不断的提升。

三、美国对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管措施

既然,严防难以奏效,是否可以考虑转换思维,以引导带领封堵呢?目前全球中已经有部分国家通过有效的引导而非封堵的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以美国为例;目前任何前言技术的讨论尚无法离不开美国,美国通过《银行保密法案》中“货币服务业”(money service business,MSB)的定义延伸认定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纳入货币服务业,从而实现对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管,进而建立起以美国财政部、国税局、证监会等机构为首、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反洗钱、税务、投融资监管体系,在完成上层监管体系建设后,进一步明确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属于资金转移机构,必须遵守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各种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政策和程序,以及记录保留、报告和交易监管;后面更是再一次强调,虚拟货币交易所和管理者都是货币服务商,受《银行保密法(BSA)》规制,必须持牌经营。

通过如此较为有效的制度与日常运营管理,2020年3月31日FATF根据2019年10月修订的关于新技术的建议15(INR.15)将美国虚拟资产反洗钱规则评为“大致合规”,即意味着美国在虚拟货币反洗钱方面完成了必要的基础方面,对虚拟货币反洗钱形成了有效的制约效果。

四、我国目前反洗钱监管形势与建议

目前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管形式为:一方面,暂无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出台,另一方面对于虚拟货币的反洗钱监管风险模型也缺乏数据支撑,对于日常运营业无监管运维经验。

目前虚拟货币已经开始慢慢渗入休闲娱乐、商务往来、部分日常交易乃至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并开始对现有的金融体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更是有冲击现有的反洗钱制度与体系,影响我国反洗钱工作形式的风险隐患。为此,我们有必要尽早地将虚拟货币纳入监管视野,并基于反洗钱角度对其进行规制。

(一)以制度规范为先导,完善虚拟货币主体职责与监管

国家应将虚拟货币纳入现有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等监管框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虚拟货币市场。以区块链为技术支持的虚拟货币,它本身就有着一定的价值存在,因此,1、国家可将虚拟货币与Q币、微币等其他平台代币统一认定为虚拟财产,依照目前《民法典》对于虚拟财产的定义与认可,人民银行可以出台我国的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标准,通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方式将各参与方都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畴,明确各方根据反洗钱工作要求需要履行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2、明确以人民银行为主,商务部及相关部门为辅的监管体系,制定符合虚拟货币洗钱风险评估标准,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辖内开展为虚拟货币提供相关上下游服务业务的实体机构实施与其风险相对称的监管措施;3、同时加大对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洗钱特征的监测分析力度,制定更为严格的报告制度,防范虚拟货币洗钱风险与未然。以此确保我国金融市场与反洗钱体系的正常运转。

(二)以持牌准入为基础,规范虚拟货币企业与交易平台

我们可以参考美国对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主体严格要求持牌的做法,由人民银行制定相应的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制度,提高参与主体的准入门槛在,根据机构的资本规模、经营状况、资信等级、内部制度、反洗钱领导小组、可疑交易的监控和报送等因素决定是否批准其经营虚拟货币业务;或者考虑将虚拟货币的持牌要求与目前人民银行颁发的“预付卡业务”支付许可牌照结合(注,全国230多张支付许可牌照中,有一半以上为预付卡牌照,且目前持有预付卡牌照的企业大都难以正常展业),这样,既能快速的完成针对虚拟货币的反洗钱体系建设,也能解决多用途预付卡企业的发展困境。

(三)以技术与理论为支撑,提高反洗钱监测能力

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开放性与匿名性特征,是吸引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主要原因,而信息不可篡改性却能为反洗钱工作提供帮助,反洗钱情报部门应以完善并自我更新的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的技术与理论作为支持,提高反洗钱情报部门监测分析异常交易的能力,同时,对虚拟货币形成密钥托管备案机制,在强化监管机构内部审批的同时,实现反洗钱监管部门能够在必要的时刻完整的看到加密后的信息,获取客户身份和交易信息,有助于更好的开展调查洗钱或其他犯罪的活动。

(四)以沟通与协调为常态,提高协调与合作机制

由于虚拟货币的特性,导致其涉及的学科与领域的广泛,针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由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的“单打独斗”来完成是有较大难度的,因此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在积极开展虚拟货币洗钱风险与反洗钱措施研究的同时需要同各相关部委共同密切关注和研究,形成通力合作、协调沟通的工作机制。

人民银行等监管还应该同在区块链技术领域有着成熟经验的高校,建立起沟通渠道,由专门人士对问题作出专业性的判断,以此及时评估虚拟货币对我国金融体系安全现实与潜在影响,并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监管措施。

(五)以科技技术为方向,落实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一方面应明确限制虚拟货币的用途和使用方式,借用银行一、二、三类卡的限额方式,要求相关交易平台对安全度不高的交易应该采取限制金额和次数的方法,限制此类交易的网络资金转移数量;另一方面,交易平台应落实对申请购买、兑换、交易虚拟货币客户的身份信息与资信方面的状况,完成必要的了解、审核、核实和记录客户身份程序;然后加大技术投入力度,通过对ip地址、设备号、服务器和域名等难以更改的信息追踪,对超过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或者源头和去向出现异常情况的交易进行可疑交易分析与报送;最后,可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对于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方面的优势,不间断的识别所有异常交易并计算涉嫌洗钱的可疑程度,提高反洗钱监测分析的效率。

(六)以合作促监管,开展反洗钱领域的跨国合作

在互联网全球普及化的情况下,虚拟货币的交易经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运作,如此便利的交易,吸引着跨国犯罪分子利用此渠道完成清洗资金的目的,因此仅依靠某一国的力量对洗钱活动形成有效的防范和打击是不大现实的,所以虚拟货币的监管不能完全孤立于我国境内,而是应与国外官方监管机构开展广泛的合作,吸收经济发达国家已取得的先进监管经验,并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监管程序的衔接,从而更有效地达到监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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