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大黄震:央行数字货币全国推广还须过几道“法律关”
2020/12/25 15:22:58

编者按:近日,北京市法学会互联网金融法治研究会召开了《区块链应用法律研究》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针对当前数字金融发展、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就区块链的法律应用、依法规范和发展数字经济、数字货币的法律完善、健全数字规则与数据法治,建立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法律治理长效机制、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开展金融创新等,形成了一些研究成果,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经该研究会授权,本平台独家陆续摘登一些专家学者的发言和论文,以飨读者,也欢迎学界和行业开展交流讨论。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互联网金融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黄震在会上作了题为《央行数字货币的法律体系再造》的发言。以下是黄震教授发言全文(根据记录整理):

我向大家汇报一下近期我对于数字人民币暨央行数字货币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以及针对其法律体系再造的思考。

数字货币是区块链诞生以来最重要的一个应用领域,在中国市场却以炒作为主。这种现象值得我们深思,因此对有关概念首先应作出基本界定,就像刚才管老师教导我们的,要回归常识。

货币在主权国家必须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且有国家信用背书的法币,其他的称为货币就是非法行为。现在很多人在反思,为什么“数字货币”这个词用到了比特币身上,甚至其他数字币也能称为数字货币?这说明法学界研究总体上在这块还是不够规范。

当前,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的提法并行。各国都在积极布局央行数字货币(CBDC 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ies)。我国央行数字货币是DC/EP,主要特色是把数字货币和电子支付结合在一起。当前我国数字货币研发以部分地区发红包的形式进入部分消费场景应用试点,但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定数字货币,不具备严格的法偿性。如果央行数字货币试点向全国推开,还有如下几个法律关需要过:

问题一:要修订授权央行发行和管理数字货币的相关法律。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意见稿已经发布,第三章第十九条对人民币作出规定,明确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为发行数字货币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二十二条也为防范虚拟货币风险,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制作和发售数字代币。从征求意见稿到全国人大立法审议通过,法律正式发布,还需一些时日。

问题二:数字货币的法偿性也同样需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目前人民币管理条例也还在适应潮流中探讨修改,对于人民币的规定,在法律没修改之前依然适用于旧的、已有的法律。

问题三:数字货币运行的良性生态需要法律作为配套保障。当前,数字货币发行要有数字钱包,又有新型支付,还有商业银行参与到双层发行体制中,这些也需要明确的配套法律保障。

问题四:央行数字货币发行的底层技术和基础设施还需要有相关基础法规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特别是需要一套标准化体系,进而上升为国家标准。

问题五:数字货币有序开展可控试点过程中的可控、命名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现在只是提出了这种理念,还要进一步法律化。

问题六:数字货币不仅是在国内发行,也需要配合“走出去”战略,在人民币国际化方面,参与有关国际协作和国际标准的修订。

基于上述六个问题,当前央行数字货币全面推行需要一个法律体系的“保驾护航”,对此,提出以下六点建议:

第一,尽快推动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的修订,明确货币的形态以及货币的管理权,也进一步明确数字货币的发行、管理由央行主导。

第二,把数字货币法偿性通过法律条文加以明确。特别要考虑到当前实物形态的货币和数字货币会并存,所以要设定一个过渡期,而不是简单地明确法定数字货币以后就硬性规定使用,因为还有一部分人在使用数字货币和电子支付等设备方面存在“数字鸿沟”,在弥合过程中要有一个过渡的安排方式。

第三,DC/EP以支付为重心。EP(电子支付)在数字货币发行流通中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组成部分。EP怎么来实现,对于M0(流通中的现金)的替代也需要有配套的一系列法律。特别是如何在传统银行体系进行支付,以及如何跟支付宝、微信支付等进行有序协同方面,现在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最近微信支付、支付宝很担心DC/EP推出之后对他们有一个快速替代。

第四,要通过法律代码化加强数字人民币底层基础设施的技术规范建设。而不是简单地采用传统的、对技术进行一些文字的立法和规范,而是要把它转化到代码之中去,进行法律代码化。并且通过标准的接口,如API接口(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应用程序接口)的标准尽快形成国家标准。

第五,在可控匿名的原则下,要明确DC/EP的交易主体、具体的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接口和要求。

第六,积极参与全球CBDC竞争态势之中的合作与沟通。当前美国、欧盟都把中国数字人民币的开发视为对自身金融实力和安全的挑战,甚至树为敌人,也都在研发推进自己的数字货币。伴随中国经济实力在全球进一步提高,以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人民币在国际支付、储备体系地位日益提高,为支持实体经济“走出去”以及人民币国际化,我国今后还是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和参与各国合作的范围内加强数字人民币的推广和应用,否则我们将会在全球竞合的格局下完全孤立于世界。因此,在数字货币领域,我国应积极参与,在有关国际组织框架内探索人民币数字化的一些国际规则,并且加强跟美国、欧洲等主要发达国家的沟通。他们大多数采用分布式技术,我们现在是中心化的技术,技术上、接口上我们要加强可拓性的标准和规则的制定,将来我们现有的这套技术体系就可以跟他们对接,可以用更加开放式的区块链底层技术来支撑。

总之,当前针对数字人民币的讨论多为应用层面。对于互金法律工作者而言,在当前这个关键节点,在应用层面之外的数据层面以及技术层面,有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去探讨和研究,需要梳理国内外现存法律法规体系,提供明确的法律建议和法理关系为其顺利推广保驾护航。

在当前时点的应用场景之中,数字货币跟支付紧密联系在一起,跟各种应用场景也联系在一起,金融科技正改变着社会关系形式和金融服务边界,所以它又带来整个数字货币相关法律体系的再造问题。因此,当下应重点讨论的问题还包括如何最大限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特别是当前考虑到数字“洪流”之外还存在一些数字“难民”怎么办,法定数字货币要全面推广,他们的权利怎么保证和实现等问题,这都需要我们作更多更细致的探讨。

(作者简介:黄震,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互联网金融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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