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再发银行互联网贷款新规,划定3个红线
薛小易移动支付网2021/2/22 9:09:48

2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号)(下称《通知》)。

在答记者问中,银保监会指出,自2020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颁布以来,“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

因此,银保监会发布《通知》,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统一监管标准。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3个定量指标、风险控制、跨区域经营,与《办法》对这些事项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区别。

3个定量指标划定业务红线

《通知》明确的3个定量指标为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限额指标。此前,《办法》仅提出指标,并没有具体的定量标准,《通知》在互联网贷款的监管原则不变的情况下,划定了具体的监管指标。

具体来看,《通知》新划定的3个指标要求:

1、(出资比例)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2、(集中度)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3、(限额)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结合近几年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实际情况来看,商业银行对于互联网平台的依赖较强,《通知》此次设定了明确的制度性的要求,背后是监管通过制度建设约束商业银行、互联网平台等。

对于互联网贷款单一合作方,《通知》划定了30%的出资比例要求,可以约束互联网平台等具有流量优势的企业通过小规模出资放大杠杆。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对出资比例的要求与去年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小贷公司出资比例的要求是一致:“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这背后是监管将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结合,实施一致的监管,避免监管套利。

对于商业银行,《通知》强调了对集中度、限额的要求,要求商业银行不要“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避免商业银行在业务上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依赖过大以及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在总量上限制互联网贷款占比,避免互联网贷款无序增长。

进一步强调风险控制要求

对于风险控制,《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而《办法》的要求是“商业银行应当合理分配风险模型开发测试、评审、监测、退出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商业银行不得将上述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外包,并应当加强风险模型的保密管理”。

可以看到,《通知》更加强调商业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风险控制的独立性,同时对商业银行的要求更加广泛。

严控跨地域经营

对于跨地域经营,《通知》的要求更加严格,“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而《办法》对此的要求并不是这么严格,“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

近两年来,地方法人银行跨区经营的风险防控一直是监管重点。近年来,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借助互联网快速实现业务扩张,存在底层风险隐患,可能导致风险外溢。《通知》的要求,可以从制度上划定地方法人银行的业务边界,督促其立足本地,实现精细化发展。

在具体落地上,《通知》设置了过渡期,对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要求,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的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其他规定过渡期与《办法》一致。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另外,《通知》对互联网贷款的定量指标都是底线要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情况等,在本通知规定基础上,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互联网贷款总量限额提出更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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