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信用信息采集等规定 浙商银行及3名负责人被罚
10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处罚公示显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被罚65万元。
其中3名相关负责人被罚,分别是时任浙商银行零售银行部信用卡部风险控制中心总经理李松青、时任浙商银行深圳分行零售银行部信用卡中心主管戴强、时任浙商银行上海分行信用卡营销中心主管经理助理连子鑫。
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曾公布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因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违反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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