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sa是一个半官方、半营利、半非营利、半咨询、半授权、半教育、半社会、半商业和半政治的联盟。它不是上述任何一类,却同时具有所有的特性,它是一个混序组织。”Visa创始人及荣誉首席执行官迪伊·霍克在其回忆录《隐形Visa:面向未来的混序组织》中如此评价Visa的组织性质。
作为卡组织四方模式的全球推动者之一,它是银联的老师,也是银联的冤家。支付业传闻银联成立之初,Visa曾派出专家常驻银联,双方在外卡收单、芯片卡推行、国际认证等方面保持着紧密合作。
或直接或间接,Visa影响着国内四方模式的搭建,在迪伊·霍克的Visa“半字九诀”中,多少能看到银联的影子,并初步了解卡组织在四方模式中所扮演怎样的核心角色。而今,中国监管不断地提及健全网络支付四方模式,从卡组织或者说清算机构的建立、产业角色位置、职责,以及回顾多年支付行业发展历史、监管动向,或许能够明白,网络支付四方模式该如何健全,会如何完善。
多次提及的网络支付四方模式
2021年4月,人民银行召开年度支付结算工作电视会议,会上提及了人民银行下阶段在反垄断、支付机构条例、反赌反诈、降费等方面的工作计划,其中还特别提及了“持续规范支付服务市场秩序,健全网络支付‘四方模式’。”
这是公开且正式场合,人民银行比较早提及健全网络支付四方模式的一次。业界甚至已经开始盛传,人民银行将推“新四方”的说法。
到9月,在一年一度的“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强调,建立网络支付“四方模式”是各方在发展中逐步形成的共识。银联、网联要主动发挥清算机构的枢纽、组织、协调作用,会同成员机构合理界定账户侧、收单侧的角色定位,建立健全统一的技术、业务、风控等规则和标准,为实现网络支付互联互通奠定基础。
可以明确的是,人民银行所需要搭建的网络支付四方模式,仍然是围绕银联、网联等清算机构展开。同时也可以判断,断直连、备付金集中交存等政策,并没有完全达成建立网络支付四方模式的使命,仍然有许多事宜需要“健全”。
我们需要明白何为四方,才能知道人民银行会如何健全。
四方模式该有怎样的特性
支付模式的演进,从二方模式、三方模式到现在的四方模式。二方模式可见于现金支付,商户与用户便是其中两方;三方模式,可见于早期美国运通,将发卡和收单集于一身,内部体系形成独立闭环,当下部分移动支付场景也可能见到三方模式的存在;而四方模式,则是在清算机构体系下,收单机构、发卡机构、商户、用户各司其职,其中收单与发卡也常常由一家机构完成,但中间清算或者信息透传,需要清算机构完成。
从各大清算组织的发展经历以及运营模式来看,笔者总结以清算组织为中心的四方模式存在一些共性。
互联互通。无论是收单还是发卡,在清算组织的协调下,市场达到了最大化的互通。Visa是在多家银行参与下完成;而银联在人民银行指导,金卡工程等政策利好下,打通各大银行的收单和发卡系统,实现了任何一张银联卡,在任一一个银联POS上畅通无阻的支付。
各司其职。在清算机构的规则和标准下,收单、发卡、清算、商户、用户,任一一方的权益都可以受到保护,同时也各自有一定的义务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一笔交易出现问题,法理上可以很轻松找到责任方。
信息透传。根据迪伊·霍克的描述,Visa是半政治、半官方的,对于银联与网联来说同样如此,两联同时是人民银行对支付市场的监管触手,交易透传是基础,同时也是监管底线。即使是本代本交易,虽然不产生清算费用,但交易数据依旧要透传。
公平与公正。当下的清算网络也不存在绝对,但拥有相对的公平与公正。如中小银行与大行,在同一清算网络中,发卡和受理体验相差不大。再如网联则提倡“共建共有共享”。
开放统一。开放是指在遵守一定规则的情况下,机构可以自由的参与和退出,并且机制和规则足够透明,在技术标准和业务上统一。
从这些属性来看当下的移动支付市场,其实很多问题待解。
当下的网络支付特征
在谈网络支付四方模式之前,先理解何为网络支付?
2016年7月执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定义:
网络支付业务,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通过计算机、移动终端等电子设备,依托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且付款人电子设备不与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交互,由支付机构为收付款人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依托公网、不与专属设备交互、支付机构提供,这是简单概述的几个属性。
而收款人特定专属设备,是指专门用于交易收款,在交易过程中与支付机构业务系统交互并参与生成、传输、处理支付指令的电子设备。在移动支付盛行之前,多指银行卡受理终端,而在当下条码支付终端逐渐向银行卡终端监管规则靠拢的背景下,条码支付受理终端也会包含在内。
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只有拥有互联网支付资质的支付机构才能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所以很直白的理解,早些时候微信支付与支付宝的所有交易,基本都属于网络支付。而在条码支付终端监管加强之后,部分线下完成的交易则不再属于网络支付。
依据人民银行每个季度发布的支付体系报告,在2020年第一季度,联网机具数据新增统计只能受理二维码的扫码枪、小白盒子、商户静态码等设备,这也间接的说明了部分线下扫码支付的交易,人民银行不再将其归属于网络支付。
当然,以更加市场的口径理解,网络支付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指微信支付、支付宝的支付账户发生的货币转移活动。
那么当下网络支付的特征是什么呢?
支付账户不互通带来的割裂。直白的说,就是微信支付与支付宝无法互转,在传统的四方模式中,一家银行可以给网络内任一一个银行发起转账。当然,这是世界级问题,也是存在争议的问题。卡基的互通,可以为账基的互通提供间接的支持。借助卡基的互通网络,通过提现充值操作,账基互通其实隐性的实现了,那么直接账基的互通是否有必要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支付场景不互通带来的割裂。微信与支付宝的码不能互扫,是最突出的问题,中国的监管层也在推动条码支付的互联互通。或许未来会借鉴早期POS互通产生新的收费模式,例如微信扫支付宝收款码,支付宝作为收单方收取一定费用。互联互通,是需要代价的。
交易信息的透传不完全。为了让交易信息透传,轰轰烈烈的断直连带来了网联的诞生,但这仅仅是解决了银行卡与支付账户的交易信息透传,以余额支付为主的本代本交易信息,并不经过清算平台,这也是中国监管层重点加强监管的方向。
权益的保障存在问题。此前因支付账户冻结后难以解冻,某互联网大厂还出现了跳楼事件,这透露出了在非传统四方模式下,权益保护制度出现瑕疵,清算机构在其中并没有发挥仲裁、协调作用。此外,跑分所带来的全民性、系统性问题,也表明了整个产业链并没有完善的权责体系。
此外,技术标准、业务规范、生态开放等方面,当下的网络支付环境均存在问题。
新四方的机遇与挑战
那么监管会如何健全网络支付四方模式呢?
在范一飞的讲话中,一方面要求银联、网联推动健全网络支付四方模式,制定标准、规范,理清账户和收单侧角色定位;另一方面,在反垄断、数据透传上给巨头压力。
结合近期动作,笔者总结了监管在健全网络支付四方模式中的具体动作。
互联互通。这是非常明显、也是非常难推动的事宜,近期腾讯系与阿里系,在扫码互认和场景支持上,逐渐松口,支持银联和银行的相关应用。这是互联互通推动的结果,同时也夹杂着反垄断压力。
从长远来看,围绕过去的四方模式运营逻辑,微信与支付宝最终是支付账户和支付场景打通,方是最终版的互联互通,并且本代本交易实现交易信息透传。
细化权责。近日新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也一定程度上为健全网络支付四方模式出力。如区别个人码与商户码并差异监管,限制个人码非面对面收款,从制度完善、技术实现等方面打击跑分行为,就是进一步的细化权责。
《通知》要求,条码支付受理终端管理,应参照银行卡受理终端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规则,此外,在信息的报送上,条码支付终端也被要求参考银行卡受理终端上报5要素。这是较为明显的条码支付终端监管POS化,可以预见未来会有更细的监管规则出台。
《通知》还要求,特约商户管理中,无论银行卡受理终端还是条码支付受理终端,使用同一套管理体系,需要现场面对面核实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间接的增加了支付巨头的商户核实责任,可能迫使其对服务商让利。
另外,今年1月份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在细化权责,将支付业务以资金存留和流转的底层逻辑,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在业态表现上,支付巨头都更趋向于储值账户运营,这也是在明确巨头的业务边界。
藉此,在健全网络支付四方模式的趋势下,笔者认为监管会向中小支付机构释放新的产业红利,当然也是新的挑战。
互联互通红利,目前仅云闪付有明显受益,其他尚不明朗,也暂不做分析。
对于聚合支付服务商来看,《通知》带来了明显的红利,一方面是要求个人码替换成商户码,另一方面是支付巨头可能难以直接负担合规要求,主动或被动的下放责任给服务商体系,这也会带来更多市场主动权。
从统一的角度来看,未来服务商体系或许将重整,不再简单的划分银联系、微信、支付宝等服务商,而是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收单外包备案类似,遵守统一的服务商管理规则。实际上,大多数服务商目前已经是三家业务都会涉足,但缺乏统一而又细化的服务商监管。并且,大概率银联、网联接管支付巨头部分服务商管理权责。
此外,随着条码支付终端监管逐渐向POS体系靠拢,留下了许多畅想空间。例如,银行卡POS不可网络买卖,未来条码支付是否也如此;银行卡POS检测更为严格,微信支付宝的条码支付终端是否也会设立类似的,更加严格的检测制度。这会给许多游刃于银行卡产业、更加熟悉合规要求的终端厂商更多机会,加高行业壁垒。
综述
总的来说,健全网络支付四方模式,是以互联互通、反垄断为背景,逐渐细化产业权责,理清业务边界的漫长过程。过去支付巨头通过互联网高度集中的市场,会从三方模式到网络支付四方模式的过度中,不断释放给支付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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