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21年度影响支付行业的十个文件
卢华秋移动支付网2022/1/24 14:44:37

如果从2016年10月,人民银行等14部门联合印发的《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算起,支付监管从严策略已经历5年有多。而目前看来,支付严监管仍将继续。

2021年12月30日,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在看望慰问人民银行系统年终决算干部职工时指出,2022年各单位要坚持支付严监管不动摇,继续推动支付产业稳定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各种可能影响支付行业的监管文件继续出台、落地。按照惯例,移动支付网【盘点】系列依旧挑选出2021年度10个影响支付行业的相关文件,敬请查收。

一、《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2021.1

2010年6月,人民银行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奠定对支付机构监管基础。但随着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各种支付创新产品和服务层出不穷,风险复杂多变,机构退出和处置面临新的要求。而《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正是在此大背景下出台,一旦落地,将成为支付机构新的监管大纲。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此前的“办法”,针对支付机构的监管升级成了“条例”。通常情况下,“条例”是具有一定法律性质的文件,针对有关法律、法令的辅助性和阐释性,可以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某一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除了“先证后照”、支付业务重新划分等重磅内容外,该条例征求意见稿还重点强调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可能存在的垄断、无序扩张、不当竞争等相关问题,进入了实质性立法阶段。

二、《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2021.1

2013年6月人民银行就已发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明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监管要求。但在那之后,频发的备付金挪用事件使得加强备付金监管变得更迫切。

2017年1月,人民银行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并于同年4月实施首次交存,后通过系列通知逐步提高交存比例,2019年1月14日完成支付机构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工作。至此,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人民银行后,支付机构与商业银行不再以直连渠道处理支付业务,备付金监督主体也发生了变化。原办法中关于商业银行存管模式以及备付金账户体系不再适用,备付金监督职责也存在一定错位。

《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正式落地,从实际进展到规章制度,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备付金管理制度彻底完成更新。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明确提出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办理。至此,备付金管理规定和“断直连”一同,使得支付机构资金划转都变得透明。

值得一提的是,人民银行在2021年还起草了《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意规范和加强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其中当然也包括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2021.6

相比于现行《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近一倍的条例数量,总计达63条。随着形势发展变化,现行《反洗钱法》存在一定的空白和不足,特别是在反恐怖主义融资等方面缺乏针对性的规定。总体来看,此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完善了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增强了反洗钱行政处罚惩戒性等等。

在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方面,支付机构被明确列为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此外,该征求意见稿的一大变化还在于扩大调查主体和范围,将反洗钱调查主体扩展至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一级派出机构,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等纳入调查范围。

除此之外,在反洗钱监管不断加强背景下,《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文件也于2021年出台。

四、《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2021.6

降费让利,差不多成为支付产业各方角色“政治正确”的存在,该通知发出以后,各大银行、支付机构纷纷表态支持。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1月末,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向实体经济让利约54.5亿元,累计惠及市场主体超7300万户。

在支付行业,手续费收入非常朴实,众多角色都是赖之生存。在彼时降费吹风会上,人民银行也表达了降费可能带来的影响,“部分支付服务市场主体也面临着一定的发展压力,很多企业出现亏损的情况,当然其中原因也很多,基于这些市场现状,我们在制定政策过程中进行专项调查研究。”

在可预见的未来,扶持小微、降费让利依然是宏观战略,在此背景下,支付服务主体或要更加努力“找补”了。

五、《非银行支付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银发〔2021〕198号)——中国人民银行2021.7

对支付机构来说,这是个全新的管理办法。

所谓重大事项包括两部分,一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应当事前报告的重大经营事项;二是指可能对支付机构(含分公司)自身经营状况、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应当事后报告的事项。

相比于推出创新产品、实控人变更、对外投资等经营性事前报告,事后报告主要考虑的是支付机构可能发生的风险事件或突发情况。事后报告包括了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负面舆情、支付机构受益所有人发生非正常死亡或失联等异常变故、数据泄露、支付业务中止等等类型,听着就很“刺激”。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全国人大2021.9

《数据安全法》正式实行,有效补充了《网络安全法》《民法典》在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中的不足。对于支付产业而言,数据透传则一直是监管重点,数据问题成为各方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支付市场主体在跨境支付、POS数据、数字鸿沟等方面,可能要采取更为谨慎的策略。

另一方面,数据安全还有着国家安全的高度。在2021年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范一飞表示数据保护与治理不仅关乎数据的开发利用与安全问题,而且与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休戚相关。他要求支付产业要落实“信息安全”原则,保障支付数据安全和风险可控。

除了数据《数据安全法》之外,《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信息和数据相关法律规章,也会对支付产业产生深远影响。2021年,出现了许多银行、支付机构类App因数据或信息保护等问题,被消费者协会、互金协会、网信办等机构点名的情况。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全国人大2021.10

电信网络诈骗,与电子支付活动分不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第三章为金融治理,其中对银行和支付机构提出许多具体要求。比如要求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防止银行账户、支付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一般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使用加强监测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该草案还指出未建立健全反电信网络诈骗内控机制或者未有效落实机制、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有关风险管理措施、未履行对异常账户或可疑交易的风险监测和相关处置义务等行为,都有可能会被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罚金最高100万。

八、《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中国人民银行2021.10

终端管理在支付行业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也是监管重点管理领域。在《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强化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管理的通知》《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等监管文件中,均有明确的支付受理终端管理要求。

然而随着支付业务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的风险隐患也在不断变化。例如,部分市场主体变造交易的手段不断翻新,通过擅自更改终端交易路由、商户编码、商户名称、交易地址等方式隐藏违规交易,导致交易信息难以还原真实消费场景。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收款条码转移赌资,为跨境赌博活动提供支付通道。

该文件最大的亮点在于,它将包括个人收款码在内的一切支付受理终端都加入了管理范畴。文件要求,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特约商户收款条码,并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有意思的是,这一要求后来引起了“个人收款码将禁用”的破圈热搜。

九、《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人民银行、工信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网信办、外汇局、知识产权局2021.12

该文件所称的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保险、支付、贵金属等。

该文件要求,支付机构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不得在支付页面中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作为支付选项,以默认开通、一键开通等方式销售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作为离金融机构很近的支付机构,似乎又将明确失去一条营收之道。

十、《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银保监会2021.12

该文件共八章三十七条,包括强化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严格规范发卡营销行为、严格授信管理和风险管控、严格管控资金流向、全面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规范管理、严格合作机构管理、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加强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等。其中,严格管控资金流向只涉及两条内容,分别是“资金流向”和“异常用卡”。

在“异常用卡”部分,文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套现、盗刷等异常用卡行为的监测分析,持续优化交易监测规则,提升预警能力,持续有效防控各类欺诈风险。依法完整记录、保存信用卡交易等信息,并持续满足我国境内金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要求。对确认存在套现行为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限制措施,控制信用卡资金风险。而对套现的管控,就对不少支付服务主体的银行卡收单业务有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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