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人脸识别技术已经被广泛推广运用在社会的很多方面,“刷脸支付”“人脸识别”等极大地方便了人们从事社会活动和市场交易。但人脸信息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近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盗刷他人信用支付账户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杨某向林某(已另案处理)购买了某网络购物平台用户刘某等人的人脸照片和账号资料,并利用某制图软件将人脸照片制作成人脸动图。杨某随后使用购买的账号信息成功登录该购物平台APP,用他制作的人脸动图通过人脸识别认证的方式修改了原用户绑定的手机号码、支付密码、收货地址等个人资料,并以原用户个人名义申请开通信用支付功能。
经过上述一系列操作后,杨某使用信用支付在该购物平台购买大量商品再进行倒卖获利。直到该网络购物平台发现杨某冒用他人身份频繁使用信用支付账户并报案时,杨某已致该购物平台损失人民币117590元。2020年11月,杨某被抓获归案。
2021年3月,区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诉,指控杨某犯诈骗罪。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判决如下:
1、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责令杨某退赔上述网络购物平台人民币117590元;
3、没收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5部、无线数据终端1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说法
一般而言,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则处于不可逆转的状态。密码丢失后尚可挂失更改,人脸信息被窃取后则不可能再恢复到保密状态。不法者一旦破解平台的人脸识别系统,即可盗刷防范不严的金融账号内的财产,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从事网络诈骗等违法活动。
本案中,杨某选择盗用的均为长期未使用的账号,账号所有人在收到客服人员的提醒还款的电话后才得知自己开通了信用支付功能且被盗刷。一方面上述网络购物平台无法自动识别或预警用户的账户是否被盗刷,另一方面用户对长期未使用的购物平台账号没有及时注销让违法者有机可乘。
针对本案反映出的问题,我院将向相关网络购物平台发送司法建议,要求平台加强安全措施,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同时建议广大消费者注意自己长期未使用的网络购物平台账户是否开通了信用支付功能,密切留意账户动向,避免被盗刷,导致个人征信受到影响。
(本文作者就职于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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