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金融监管的调整备受关注。
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管总局”),将接管原属于人民银行的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以及原属于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加上银保监会原有的消费者保护职责,金管总局将统筹管境内全部个人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职责。
当前“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的监管架构
2015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是各金融管理部门分别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该文件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已被合并)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从目前的监管内部架构来看,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以下简称“一行两会”)均有下设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相关的司局。
在人事安排方面,按2022年“金融知识普及月”新闻发布会(2022年8月)时的公开信息,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为余文建,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为王毅先生,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副局长为林丽霞女士。不过,根据人民银行今年1月发布的任免信息,余文建已被任命为上海黄金交易所党委书记,在其调任后,公开渠道上并无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新任负责人的信息。
一行两会除了在总部一级设置有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相关保护局外,部分地方的分支行、派出机构也有设置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工作处,以负责当地具体的保护监管工作。与此同时,一行两会主管的金融相关行业协会,通常也会设有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相关部门或专委会。比如: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人民银行主管)下的法律与权益保护部,负责协调解决会员之间及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支付清算争议、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等等;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保监会主管)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行规行约,巩固并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制度化建设,针对银行业危害消费者行为,对责任单位进行自律惩戒等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银保监会主管)同样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行规行约、行业标准,并在监管机构指导下,对行业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自律惩戒等等;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监会主管)则设置了投资者服务与保护专业委员会,负责推动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作为金融细分行业组织,各个协会相比监管更加接近市场,就十分适合在监管指导下直接组织开展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工作。事实上,在证监会当年设立投资者保护局时,筹备工作就由证券业协会实际统筹。
目前一行两会下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监管架构已较为完善,然而也正因如此,统一整合调整至金管总局的准备工作也就更复杂。比如各个协会“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相关工作,是要向其业务主管单位还是金管总局汇报呢?又比如证监会许多其他部门及其主管公司(如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都具备保护投资者相关职能,是否一并划出?
一些“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常见监管工作
首先是制定政策方面,一行两会已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等等重要行政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完整的监管系统。
其次,组织开展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教育工作,也是一行两会消保/投保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比如每年9月都是我国的金融知识普及月,一行两会联合国家网信办会在全国范围进行上下联动,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宣传形式包括发布风险提示、列举典型案例等。
第三,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可避免会接受消费者/投资者的投诉、举报事宜。比如在小编熟悉支付行业,人民银行《举报答复意见书》就挺著名的。此外,监管部门还会公布一些“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方面数据。比较典型的是银保监会消保局定期公布关于银行、保险业的投诉情况。通常情况下,涉及信用卡业务的投诉都是投诉反映的主要事项。
最后,作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也是常见的。据移动支付网统计,2020年、2021年、2022年(截止至9月),人民银行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罚单的数量分别为103条、131条、152条,总体的增长趋势非常明显。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金融监管当局,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体系还与消费者市场、金融机构主体、仲裁与司法程序、媒体舆论等等一系列因素相关联。
“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更适合统筹监管
一行两会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相关的司局,大概都在2011年前后设立,但在那之前,金融监管部门就已展开大量研究和讨论,并在基层展开了试点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人民银行曾提出在中央银行下设统一机构,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只是最终未能落地,还是沿用了“各管一摊”的框架。
不管是“各管一摊”还是“统一设立”,自然是各有利弊。要问小编怎么看,那只能说看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随机应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时期不同手段、一切从实际出发……但现在嘛,当然是“统一设立”更好,所以就有了金管总局统筹的调整。
全国人大代表、央行沈阳分行行长付喜国认为,在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下,分业监管模式存在监管边界模糊,缺少统领、协调,易造成监管冲突和监管真空等问题,增加了金融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和成本。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资产评估研究院院长王竞达认为,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投资者保护职责调整纳入一个部门便于更好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在深化资本市场发展的同时做好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认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将统一由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障,有助于行为监管的强化统一,避免分业保护模式带来的责任不清等问题,有望更好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从事前防范、事中处置和事后保障三方面入手,不断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金融体制。
事实上,“统一设立”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职责在国际上较为常见。早在2000年,英国出台《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首次使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将存款人、保险合同相对人、投资人等统一纳入其中。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出台《多德-弗兰克法案》,在美联储下设金融消费者保护署,集中行使金融消费者保护职权。注重顶层设计、强化统筹,是不少金融发达国家消保工作的经验之一。相信在金管总局成立后,一份顶层设计的消保文件,是少不了的。除了顶层设计、强化统筹,赋予消保部门更广泛的职责范围、重视消保部门与其他监管业务的内部协调、强调信息披露,都是发达国家金融消保监管的特点。
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作为金融业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如果他们没能得到足够的尊重和保护,金融业务绝不可能持续稳健发展。比如“存款取不出来”这种事,对整个农商行甚至中小行的打击都非常巨大。哪怕是乐观可爱的大A投资者们,也不能老被忽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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