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对上海银行开出近亿罚单,上海银行因存在多项违规行为,被外汇局警告,罚款9834.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9.9万元人民币,罚没款合计9854.4万元人民币。
违法事实为:
1、无结售汇业务资质的分支机构违规办理结售汇业务。
2、已批准停止营业的分支机构违规办理结售汇业务。
3、违规向境外个人销售外币理财产品。
4、违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5、违规办理备用金结汇。
6、未按规定报送结售汇统计数据。
7、虚增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量。
8、使用未经授权的通讯工具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以及未按规定保存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记录。
违法行为类型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十二条。
2、《条例》第二十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四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十二条。
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五条、第二十三条,《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印发)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第二条第(六)项、第六条。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第五条第三款。
6、《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五十条、《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第一部分“总说明”中第(八)条。
7、《中国外汇市场准则》(汇律发〔2018〕5号)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第五条、《条例》第二十九条。
8、《中国外汇市场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第五条、《条例》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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