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商行胶州支行因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被罚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新罚单。罚单显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因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四十八条,对该行警告并罚款11万元。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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