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黑汇检罚〔2023〕4号)显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和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一)和第四十八条(五),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警告,罚款70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22694.5元。总计罚没超82万。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之前,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也因外汇相关违规而被罚。
6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发布一张罚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因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行为,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0.44万元,处罚款人民币1175万元。
相关法规: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罚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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