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北京高院向社会通报五年来北京法院审理信用卡诈骗案件的有关情况。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3年,北京法院审结一审信用卡诈骗案件103件110人,二审案件25件。其中冒用型案件在一审案件中占比超过七成,还有被告人利用嗅探设备获取多人银行卡信息进行消费。据调研,北京法院近五年审结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冒用型案件居多,犯罪行为手段多样。
一审案件中,78起案件系“冒用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案件数占比高达76.5%。冒用型案件最常见犯罪手段系“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行为人往往以企业或个人名义,编造“帮助办理贷款”“提升信用卡额度”“信用卡办理”等事由,诱骗持卡人交付信用卡或信用卡信息资料,将卡内资金据为私用。行为人获取他人信息资料的手段也在不断更新,在朝阳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行为人利用嗅探设备获取了17名被害人的手机号、验证码、银行卡等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冒用被害人的银行卡进行消费,共计人民币21.3万余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是犯罪行为人的前科问题突出,累犯比例相对较高。
信用卡诈骗一审案件中,20名被告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人数占比将近1/5,其中涉财产犯罪人数14人;有累犯情节6人,均依法从重处罚。
三是从刑罚结果看,信用卡诈骗案件多半为轻罪案件。
近五年审结的案件中,近七成案件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下,被告人认罪认罚率85.32%,33起案件被告人退赔全部违法所得,约六成案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数额一般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下。偶发案件也占具一定比例,10起案件案发原因系持卡人不慎将信用卡遗失在ATM机,被告人拾得并冒用实施犯罪。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平均值在人民币1-2万元之间,9起案件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四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较少,但涉案金额相对较高。
近五年共审结恶意透支型案件11件,其中2020年7件,2021年3件,2023年1件,涉案金额平均值在15万元以上,7起案件金额超过10万元,最高达51万元。法院审理案件时,会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对持卡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出判断。
北京高院还通报了多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通过“盗刷拒付”方式非法占有第三方财产
2017年9月间,被告人欧某伙同张某、汪某、梁某(均另案处理),通过北京某某支付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公司)提供给张某、汪某、梁某的POS机,冒用他人信用卡在上述POS机刷卡并取现。因支付公司无法与张某、汪某、梁某取得联系并向银行提供签购单,导致支付公司只能用备用金支付恶意盗刷的持卡人金额,由此骗取被害公司人民币共计571 950元。欧某家属案发后已退赔支付公司人民币25 000元,被害公司对欧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二:利用手机秘密转移他人微信账户所绑定银行卡内资金
被告人柏某与被害人李某(男,32岁)系同一宿舍的室友。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柏某使用其网购的电话卡注册昵称为×××的微信号,后将被害人李某的建设银行卡与其注册的微信号进行绑定,并分数次将被害人李某银行卡内人民币106 437.99元转出。其中,被告人柏某将人民币106 437.95元转至丁某的微信里、将人民币0.04元以微信红包的方式发出。案发后丁某将人民币106 438元退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李某,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柏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柏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三:以办理贷款为名骗取并冒用信用卡
2020年6月至7月,杜某承诺帮被害人袁某办理2000万元的房产抵押贷款,并以刷信用额度为由骗取袁某办理贷款的银行卡及密码。2020年7月,500万元贷款到账后,杜某未经许可,分三日将500万元全部转出自用。袁某发现后,杜某以保证金的形式先后退还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四:虚构、伪造办理信用卡所需信息资料骗领信用卡
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郭某伙同杨某、崔某(均已判刑)等人,租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某处,在李某等31名被害人不符合办理信用卡条件的情况下,采取帮助虚构、伪造办理信用卡所需信息资料的手段,为上述人员办理平安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的信用卡。后在李某等31名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被害人名义,盗刷上述被害人办理的信用卡,造成被害人损失。经查,被告人杨某等人先后共冒用他人信用卡盗刷人民币560 159.75元(案发后被告人一方归还被害人人民币4788元,尚未归还数额为人民币555 371.7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五:骗领数量巨大的信用卡套现并实施贷款诈骗犯罪
北京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于2015年7月成立,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王某,二人共同管理经营。2016年前后,高某开始在网上以500至1000元的价格购买身份证,并伙同王某招聘、指使下属员工冒充身份证所有者的名义办理信用卡,经统计,高某伙同被告人王某组织员工利用400余张他人居民身份证冒用他人名义向交通银行等七家银行骗领信用卡共计700余张。收到骗领的信用卡后,高某指示下属员工利用其从网上购买的30余个POS机进行刷卡套现,所套取资金用于员工工资支出、个人消费支出等。至案发,仍有人民币800余万元未予归还,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
另查明,2015年12月至2017年12月间,高某伙同王某采取相同方式骗领交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的信用卡200余张,后通过申请现金转分期等手段,骗取上述三家银行贷款资金300余万元,所骗取的资金用于员工工资支出、个人消费支出等。至案发,仍有200余万元未予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通过刷卡套现的方式骗取银行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高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又构成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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