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监管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银行等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部分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发展模式、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仍存在一系列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推动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印发《通知》。
据《银行科技研究社》了解,《通知》所指“三类银行”为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
《通知》强调,三类银行要坚持自主经营,切实提升数据获取、合同签订、授信审批、资金发放、品牌管理等环节的自主管理能力。要落实各项自主风控要求,不得将核心风控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防止过度依赖合作机构,导致互联网贷款经营管理“空心化”。支持鼓励各行不断拓宽自营渠道,提升获客效率,提升对客户的直接服务能力,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
《通知》包含三个方面、十条具体内容。三大方面分别为:“树立稳健经营理念,健全业务治理体系”、“坚持全流程管理,提升自主风控能力”、“加强合作机构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以下为《通知》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树立稳健经营理念,健全业务治理体系
(一)三类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审慎评估互联网贷款的市场环境、风险状况和发展前景,制定与本行资源禀赋、发展战略、风险管理、信息科技等方面情况相匹配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规划,不应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的获客引流或担保增信来追求互联网贷款业务规模或盈利的短期快速增长。
(二)三类银行要不断完善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机制和制度体系,健全相应的政策程序,制定科学有效的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管理指标,及时有效识别、计量、评估、监测和控制风险要审慎设定互联网贷款业务总规模与结构分布、单一合作机构集中度等指标,避免过度依赖单一类别的互联网贷款业务或单一合作机构。
(三)三类银行要不断健全相关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将资产质量迁徙情况、处置前不良贷款形成率、担保增信类互联网贷款业务在代偿赔付前的逾期贷款形成率、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等纳入互联网贷款业务绩效考核体系。要加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专项检查和专项审计,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应的专项检查或内部审计报告。
二、坚持全流程管理,提升自主风控能力
(四)三类银行要坚持自主经营,切实提升数据获取、合同签订、授信审批、资金发放、品牌管理等环节的自主管理能力要落实各项自主风控要求,不得将核心风控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防止过度依赖合作机构,导致互联网贷款经营管理“空心化”。
支持鼓励各行不断拓宽自营渠道,提升获客效率,提升对客户的直接服务能力,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
(五)三类银行要加强互联网贷款的统一投信管理,多渠道收集并充分核实借款人信息,合理测算其收入,对其核定统一授信额度。要全面考虑借款人已有债务情况,做好授信额度动态管理,有效防范共债风险。要审慎评估借款人的真实偿债能力,不得仅因合作方提供担保增信而降低授信审核标准。要加强对借款人改变互联网贷款资金用途、多方归集资金、大额取现等行为的监测预警,对于合规风险和信用风险较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六)三类银行要持续提升互联网贷款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和可靠性,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提升大数据风控能力,加强模型开发和迭代管理,提升模型有效性,持续监测已上线模型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及时优化或淘汰有缺陷的模型。在与合作机构传输数据、记录交易等环节,要确保数据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加强合作机构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三类银行要加强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各类合作机构管理,建立全行上下统一的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明确相应的准入退出标准和程序,选择财务能力强、风控水平高、市场评价好的合作机构。要对各类合作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并由总行归口管理,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合作机构名单的重检,适时动态调整。要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合作机构的退出标准和约束性条款,督促各类合作机构遵守互联网贷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管要求。
(八)三类银行要严格审查互联网贷款担保增信机构的业务资质、担保能力、股东背景等情况,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或变相提供担保增信服务。要将代偿赔付前的逾期贷款形成率、客户综合融资成本等情况作为担保增信类合作机构的重要评价标准,对代偿赔付前逾期贷款形成率和客户综合融资成本明显偏高的担保增信合作机构,及时采取压降合作规模、终止业务合作等措施。
(九)三类银行要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向借款人充分披露互联网贷款的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等信息。对于有合作机构参与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要明确告知消费者实际息费收取规则及收取方等信息。要加强与合作机构的平等协商,约束合作机构不当收费行为,有效降低客户实际承担的综蠡婀缙患莆搌灵制合融资成本。
(十)三类银行要切实加强催收合作机构管理,严禁违规催收,不得与存在严重违规催收行为的机构开展合作。对客户投诉集中或上升较快的催收合作机构,要加大检查频次,积极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对委托催收作业的检查质效。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合作机构和相关人员,通过督促扣减人员绩效、压降合作规模停止合作等手段严格惩戒。
最后,《通知》强调,中信百信银行参照本通知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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