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级金融消保监管联动指引出炉
移动支付网 2024/12/13 14:39:45

12月13日,山东金融监管局发文称,为进一步压实辖内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强化行为监管,增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系统性、前瞻性、有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联动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指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金融监管局明确指出,符合以下八种情形的金融机构,应当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重点关注对象,进一步强化联动措施。

一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结果不佳的,包括:银行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级结果为三级及以下,或排名处于后10%(含);保险机构在三级及以下,且排名处于后10%(含);评级结果较上次出现级次下调的;同类机构排名或评级结果档次连续两次下降。

二是信访举报投诉总量、相对量等指标在同类金融机构中持续靠前。

三是信访举报投诉矛盾纠纷化解率在同类金融机构中持续靠后。

四是因保护工作不到位或者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导致发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事件。

五是因存在相关问题年度内被监管部门采取常规性一般监管措施频次明显较多,或被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措施。

六是对监管提出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监管意见、整改要求落实明显不到位,导致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

七是因矛盾纠纷化解不力,导致产生信访积案且长期未能有效推动处置。

八是有客观证据表明,金融机构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产生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或者存在较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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