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为实现其骗取他人财物、逃避有关部门查处打击等非法目的,形成了囊括诈骗行为及为诈骗行为收取、转移犯罪所得等多重关联环节的庞大犯罪链条。
电信诈骗关联犯罪行为虽未直接以骗取财物的手段侵害被害人财产,但却为犯罪分子隐藏自身真实身份信息,逃避账户冻结、止付、人员抓捕等提供了便利和帮助。此类犯罪变种类型多、手法翻新速度快、社会危害程度高,需要全社会共同防范和抵制。
近期,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假借“套现”名义,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的案件,对涉案被告人依法予以惩治。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在某网络平台上,上游犯罪分子邀约被告人吴某某为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吴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遂伙同被告人尹某某、刘某某、代某某及其他另案处理人员,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在线下寻找商店经营者并捏造其需要“套现”“换现金”等虚假理由以取得商店使用的收款二维码,旋即将相关收款码通过信息网络手段发送给上线人员用以接收电信诈骗赃款。
各被告人在将接受到的赃款转账假借“套现”的名义成功转化为现金后,又将现金多头存入不同银行账户,最终通过银行、第三方支付结算平台转账等方式另行转入上游违法犯罪分子指定的渠道,并从中抽成获利。
现已查明,上述涉案人员以此种方式共同转移电信诈骗赃款5次,涉及关联诈骗案件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0192元。
法院判决
西山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吴某某、尹某某、刘某某、代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涉案资金系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共同掩饰、隐瞒相关资金的来源、去向和真实性质。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法定期限内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案件已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被害人因遭受电信网络诈骗而交付钱款后,违法犯罪分子往往会打着“兼职”“赚快钱”“刷单刷流水”等虚假幌子,邀约他人实施提供账户接收涉案赃款、将收到的赃款取现或用以购买有经济价值的商品、设置和参与虚假交易等行为,以实现其快速移转、分散涉案赃款,使款项难以溯源的不法目的,最终可能引发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等社会危害后果。
此类为网信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根据具体情节,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多种犯罪。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人还可能受到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等法律后果。
西山法院提示广大公众:任何出售、出租、出借自身银行卡、电话卡、支付结算账户的行为均属非法,而以各种名义为他人收取、流转大额不明资金,进行异常交易的行为亦极有可能是在为违法犯罪活动推波助澜。要及时识破违法犯罪分子的陷阱、坚决抵制经济利益诱惑,绝不参与此类非法活动。切莫因贪图小利而为虎作伥,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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