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余:加强互联网支付的监管创新
2013/10/18 9:22:05

  随着互联网技术进步和应用普及,支付的内涵和外延发生深刻变化,人们的支付方式亦随之改变。支付服务市场参与主体日益丰富,支付渠道逐渐融合,支付产品不断创新。其中,以互联网支付的跨越式发展尤为突出。2012年,国内银行共处理网上支付业务192亿笔,金额823万亿元;支付机构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104.56亿笔,金额6.89万亿元。互联网发展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新的动力和契机。面对日新月异的新兴支付服务市场,银行业要以更主动、合作的态度创新求变,支付机构要以更稳健、规范的方式拓展业务范畴,监管部门要以更审慎、灵活的手段创新监管,共同促进新兴支付服务市场协调发展。

  统筹规划支付服务市场建设

  我国已有银行机构逾3000家,形成了具有不同规模和定位、服务不同目标客户群的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提供主体。为提高支付服务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服务水平,各银行纷纷推出网上银行服务并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与此同时,伴随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的支付机构不断涌现。截至目前,共有90余家支付机构获准开办互联网支付业务。支付服务市场参与主体呈现多元化和多层次性。但同时,主要银行和支付机构进入互联网支付领域较早,拥有数量庞大、黏度较高的用户群体,互联网支付服务市场集中度较高。2012年,网上支付交易金额排名前十位的银行业务量之和占银行交易总金额的97.19%;交易金额排名前十位的支付机构业务量之和占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总金额的93.98%。

  支付机构诞生之初,立足于银行服务相对缺位的网上小额、便民支付领域,担保交易模式开创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随着互联网支付机构业务范围不断向充值缴费、转账汇款、投资理财等领域拓展,银行与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服务开始出现同质化,银行传统中间业务被蚕食,互联网支付服务竞争日趋激烈。面对方兴未艾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市场,各市场参与主体要立足实际,从战略高度统筹规划支付服务发展,转变观念,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协调发展。

  树立合作共赢意识

  现行金融环境下,支付机构不可能脱离银行独立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银行受技术条件、成本效益等因素制约,也不可能摆脱支付机构,满足客户日益灵活的支付服务需求。总体而言,银行与支付机构在互联网支付领域的合作逐步深化,较好地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然而,随着竞争日趋激烈,银行、支付机构因利益诉求不同引发恶性竞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偶有发生。银行的优势在于金融业务方面技术、人才的储备和良好、成功的管理经验,支付机构的优势在于体制灵活、创新性强、市场反应速度快。支付机构快速发展壮大,对银行传统业务构成挑战的同时,又作为银行的客户为其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银行与支付机构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而非相互对立的关系,如果能从这个角度出发去看问题,目前互联网支付服务市场出现的很多小的矛盾就可以迎刃而解。当既有市场出现新的参与者“分一杯羹”时,是挤出新进入的市场参与者还是双方联合把“市场蛋糕”做大,在互联网支付服务市场发展现状下,后者无疑是更为明智的选择。

  增强协同创新意识

  现在,支付服务市场动辄就搞价格战,市场后进入者依靠低价格甚至是免费服务策略抢占市场。低端价格战是恶性竞争的浅层次表现,一味搞价格战无疑将以牺牲整个市场的良性发展为代价。多层次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市场使得细分市场、细分客户、细分服务的条件具备,银行与支付机构依据自身战略定位,锁定目标客户群,为目标客户提供更有价值的服务、留住目标客户,往往比单纯追求客户数量的增长更为重要。技术进步使支付服务创新成为可能,需求增长对支付服务创新提出了迫切要求。而具有生命力的支付服务创新必然是贴近客户需求、在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能够提高客户资金使用效率的新的支付方式或支付手段。银行、支付机构应增强协同创新意识,通过在业务创新方面的通力合作与互相借鉴,为客户提供定制化支付服务解决方案,实现资金在开环系统中的高效流转,创造分工合作、协同共存的“大金融”服务格局。

  要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现在盛行大数据分析与应用,对数据的深度挖掘和有效利用日益成为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服务未来战略发展的关键。银行通过传统的“存、贷、汇”业务,以及与支付机构的合作,经过多年业务积淀,获取了大量的个人客户、企业客户数据。支付机构通过为客户电子商务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客户消费习惯、支付能力、支付需求等方面的数据信息,并在数据应用分析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目前,银行、支付机构等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主体缺乏的不是客户数据本身,而是对庞大且繁杂的客户身份信息、支付信息、信贷信息等碎片化数据信息的有效整合和深度挖掘。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主体要通过对客户数据信息的综合利用,从另一个角度实现“了解你的客户”,并提供“量体裁衣”式的、一站式金融服务;以满足客户支付需求为出发点,通过进行交互式营销,将服务领域拓展至投资理财、网络融资、消费信贷、资金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领域,从为单一客户、单一账户提供服务延伸至为业务关联方、产业链上下游提供服务;重视客户体验,提高综合服务能力,以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产品、方便快捷的操作流程,满足个人客户、小微企业、集团客户差异化的金融服务需求。互联网支付最大的特点是互联互通,具有广泛的开放性。或许今后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主体将成为金融信息一个主要的提供渠道,通过信息的合法传导和分享实现银行与支付机构之间、支付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业务创新与合作。

  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率的关系

  互联网支付服务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支付服务的不断创新,满足了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正在改变着制造业生产方式和社会公众生活方式。支付的安全与效率分别位于跷跷板两端,平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互联网支付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处理好这二者的关系既是政策制度所要考虑的,也是支付服务提供者在技术选择、产品设计、业务流程等各个方面所需要关注的。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效防范支付服务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银行均成立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各支付机构也相应设置了客户权益保护岗位或建立了客户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各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职能十分重要。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对客户的宣传和教育也十分重要,要尊重和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只有客户充分了解网上支付的风险,才能理性地去规避相关风险。从最大限度地避免客户损失、有效保障客户权益的角度,对支付风险的事前防范要优于对风险事件的事后处置,服务提供主体自身的积极补救要优于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

  加强互联网支付的监管创新

  顺应互联网支付服务市场高速发展的态势,监管部门应引导建立多层次的市场管理体制。互联网支付业务创新较快,特别是支付机构较之支付服务市场的其他参与主体更善于捕捉机会与机遇,积极拓展新业务,给监管带来一定挑战。监管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于市场发展是客观事实,也是常态。先有创新,后有监管,创新突破原有监管框架,这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逻辑顺序。在市场创新不断与监管滞后的矛盾中,人民银行坚持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的原则,支持各机构创新、规范与健康发展,通过促进市场参与主体提供灵活的支付服务供给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支付服务需求。人民银行作为国家支付体系的组织者、建设者和监管者,将密切关注市场动态,立足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客户权益、保障支付信息安全,抓住监管重点与核心,对各类创新业务及时进行审慎评估。网上支付业务乃至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两个底线不能突破:一是不能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二是不能非法集资。同时,顺应多层次的互联网支付服务市场需求,人民银行将引导建立“企业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多层次的管理体制,在维护金融市场 发展和保障客户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并支持各市场主体积极创新,规范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

  技术变革将引起产业革命,对传统产业以及历史现状的巨大颠覆性超乎我们的想象。在互联网技术变革的时代,不管是银行、支付机构还是未来支付服务市场其他可能的参与主体,唯有顺应潮流,主动变革,才能在新的金融生态中找到自身的立足之地。人民银行将秉持鼓励创新、加强监管的管理理念,引导各参与主体做大、做强互联网支付服务市场,共同促进我国互联网支付市场的稳健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刘士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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