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投资、网络支付在给民众带来便捷的同时,也隐藏着一定风险。两年前,张先生轻信他人宣传的所谓“高收益回报”,将投资款通过宝付支付平台打给对方,结果对方消失不见,造成其3万余元损失。后张先生以支付平台应保障用户资金安全为由,将宝付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驳回了张先生的诉求。
网上支付3.3万元
原告张先生诉称,2015年7月,他在浏览一个记不清网址的带有宝付公司LOGO的网页时,自动弹出一个QQ客服对话框,该QQ用户自称系上海某投资公司员工陈某,通过QQ聊天与张先生洽谈投资事宜并承诺高收益回报,张先生陆续分三笔共支付投资款3.3万元。后陈某失联。张先生认为,自己是通过宝付公司支付平台支付的投资款,宝付公司负有保障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故要求宝付公司支付投资款3.3万元。
法庭上,宝付公司辩称,张先生提到的上海某投资公司网站目前已无法登录,该公司并非宝付公司的签约商户。张先生进行的三笔交易的对手是深圳市某贸易公司。宝付公司根据网络支付协议和下发代付协议,仅进行资金划拨,向商户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并非该资金的实际收取方,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查明,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显示,张先生上述三笔交易类型均为网上购物,交易对手为深圳市某贸易公司。宝付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显示,2015年7月期间,宝付公司代该公司收取的多笔款项分别转账给了张先生所称的QQ客服陈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的三笔款项的支付类型均为网上购物,且交易对手深圳市某贸易公司的登记经营范围为商品贸易等。宝付公司在此交易过程中仅提供网络电子支付服务,起到支付平台作用,根据签约商户深圳市某贸易公司的指令代收代付款项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其并非资金的最终收取方。
宝付公司作为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保护客户权益。然此种风险控制措施也应限于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不得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正常交易秩序。宝付公司对签约商户深圳市某贸易公司进行了实名制管理,审查了其身份证件。从交易当时的情况看,对宝付公司来说,原告与该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属正常交易范畴,至于具体每笔交易款的支付原因及款项性质,宝付公司没有权利、能力或义务逐一审查;且宝付公司表示,在接到对该贸易公司的投诉后解除了与其之间的合同,停止对其提供支付服务。
因此法院认为,宝付公司采取了基本的风险控制措施,对原告主张的资金损失不存在过错。原告向宝付公司主张归还投资本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主张网络支付平台归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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