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4日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
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主动顺应新一轮国际贸易和消费变革、推动外贸稳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是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一、明确发展方向
适应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趋势,充分发挥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示范引领作用,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产业链和生态圈,健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保障体系,做大做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促进外贸“优进优出”,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成为我省对外贸易和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引擎。
二、大力培育企业主体
着力培育和引进知名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对落户我省且首个整年度在线交易额超过5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的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分别给予相关支持,并授予“安徽省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加大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招商力度,对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仓储、物流、融资、人才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合肥市政府)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线交易,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年在线交易额或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相关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三、做强跨境电商服务平台
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推动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覆盖全省,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家以上、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线上公共服务(通关)平台运维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可达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合肥市政府)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面向全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报关报验、物流、退税、结算、信保、融资等综合服务或提供代运营等专业服务,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30家以上或年在线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平台给予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可达3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支持建设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并符合跨境支付标准、在我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结算、年线上结算交易额超过2亿美元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支付平台可达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外汇管理局)
四、鼓励建立营销中心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境内线下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5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境外线下体验店,对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1年且年在线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五、加快发展产业园区
积极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政策和成熟经验,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和生态圈。鼓励各地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立“众创中心”、“本地化服务中心”等跨境电子商务孵化平台,对经认定的省级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园区可达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六、支持国际物流发展
支持邮政、快递公司提升跨境公共服务能力,对邮政公司通过合肥国际邮件互换局的跨境电子商务邮件量、快递公司通过合肥国际快件监管中心的快件量年超过50万件的,同比每增加1个百分点给予2万元资金支持,单个公司可达5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邮政集团安徽省分公司)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对建设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按当年固定资产投入给予5%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0万元。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公共海外仓。(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建设用于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保税仓,单个保税仓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年仓库货物交易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固定资产投入5%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租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保税仓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对年进口商品在线销售额200万美元以上、保税仓年使用费用超过30万元的,给予实际费用10%的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可达20万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七、创新监管服务
优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进出口全天候通关服务,货到海关监管场所24小时内办结海关手续。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实行“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进口实行“税款担保、集中纳税、代扣代缴”通关模式。优化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二线出区布控查验方式,实行“一线管住,二线优出”。鼓励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扩大网购保税进口业务(1210模式)范围和规模,引导省内有条件的地区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平台开展网购保税业务(1239模式)。完善跨境电子商务B2B海关监管统计模式。(责任单位:合肥海关)
便利个人贸易项下外汇资金结算,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个人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便利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申报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建立以动态监测、总量核查和分类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管理制度,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结算服务。(责任单位:省外汇管理局)
落实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免)税政策。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取得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规定凭证的,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出口报关单及其他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实行免税政策;对中国(合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出口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全面推行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方便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诚信依法经营,指导跨境第三方交易平台制订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网络市场监管执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消费维权体系,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相关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环境。(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科技厅)
八、强化金融支持
加强信用保险支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为承保短期信用险向承办机构缴纳的资信调查费给予相关支持。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而承保短期信用险的企业,按照现行信用保险政策给予相关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
加大信贷支持,对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建设营销网络、国际物流、产业园区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入园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省商务厅)
九、加强人才培养
注重跨境电子商务实际操作人才队伍建设,将跨境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培训纳入全省补贴性就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参训人员经培训合格的,可按1000元/人申领培训补贴。鼓励校企联合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实训基地,加强跨境电子商务操作技能培训,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技能大赛,对具备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根据其年度培训人数、培训合格率、培训后留在省内就业人数等因素,给予承训机构可达1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强化要素保障
健全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省级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工作统筹。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要密切协作,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细化操作方案,及时兑现政策资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保障,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要素支持,创新监管服务,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培育、园区建设、设施配套、用地保障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出台配套措施,及时协调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更快速度、更高质量、更好效益发展。
附件:具体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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