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外汇管理局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以来,跨境支付所支持的场景愈加完善,成本逐渐降低,跨境支付产品的用户体验始终在进步,再加上贸易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和中国稳步开放的经济政策的良好促进,中国的跨境支付实现了飞速的发展。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国内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跨境互联网交易金额超过4900亿元,比2017年增长55%,预计到2020年,第三方跨境支付行业规模将破万亿元。
为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在北京等5个地区启动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试点,并于2015年将试点扩大至全国。日前,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保持政策框架整体稳定不变的基础上,主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的业务特点,完善支付机构跨境外汇业务相关政策,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结算便利化。
与指导意见相比,《管理办法》更加明确,强化了落地可执行性及监督罚则,主要体现在:一是明确了市场交易主体、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二是要求支付机构应尽职核验市场交易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对支付行业从业者、系统、风控、信息采集与报送都提出了更明确的标准;三是更加清晰地界定和规范了监督和罚则。
梅岭,跨境支付领域资深专家,从业15年,亲历跨境外汇业务从0到1的过程,兼任多家银行机构业务发展顾问;北京电子商务协会金融科技服务专委会会长等。以下是他从多年跨境支付经验出发,对《管理办法》的认知解读:
从2013年5号文,到2015年7号文,再到现在的2019年13号文,外汇管理部门关于支付机构外汇业务,从试点指导意见变成了管理办法。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这5年的试点目的基本达到,从业务、市场、支付机构作业、银行端作业各维度,监管机构已经详细掌握该业务的特点,并对试点期间的业务风险有了充分了解。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汇发〔2019〕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发布,一方面彰显了监管机构强大的自信,为进一步开放市场奠定了政策基础,另一方面新管理办法更加细致和落地,明确了更加翔实的规定,也体现出监管机构服务市场,促进跨境支付市场良性发展的态度。
综合对比指导意见和本次《管理办法》不难发现,在相关管理上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一、登记管理方面
以往试点业务申请,只需要支付机构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含互联网支付范围),且满足一定技术和制度要求的即可依据试点指导意见提交备案申请,本次《管理办法》,还特别强调了支付机构应具备至少5名熟悉外汇业务的人员,且有一名是外汇业务负责人作为条件,并在申报完成后进行名录登记,而且本次规定还明确了登记所需材料要求,特别强调材料中除了之前指导意见中涉及的业务说明、书面申请、资质、技术条件等内容外,增加了承诺函,明确要求支付机构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可信进行承诺,同时明示了注册地分局审核时效,可见管理制度越发的规范清晰。对名录登记也规定了有效期和延续的办法。
二、银行合作方面
由于早期试点时,支付机构在各家银行开立有人民币备付金账户,且划分为主存管账户和收付户、汇缴户等。按照之前的试点指导意见,开展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在主存管银行开立外汇备付金PIA账户,并在此之外不得超过三家合作银行。本次《管理办法》规定原则上不超过2家。同时加入了对银行加强审核合作支付机构的要求,《管理办法》指出未进行合理审核导致违规的,合作银行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交易主体与展业原则
原试点指导意见仅对跨境支付客户做了简单描述。本次《管理办法》针对跨境支付交易主体做了明确定义,即指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原指导意见与本次《管理办法》都明确要求支付机构严格落实展业三原则,即“了解客户、了解业务与尽职调查”。但本次《管理办法》还特别对跨境支付业务的适用范围做了说明,即支付机构通过合作银行为市场交易主体——跨境交易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经常项下电子支付服务,包括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本次《管理办法》还特别强调了支付机构应建立市场交易主体负面清单并留存材料5年。
四、交易审核与信息采集报送
与之前的指导意见相比,本次管理办法对交易审核标准以及信息采集和报送有了更加完善和明确的规定,从采集类目到审核标准都明确了原则,即真实、可跟踪稽核、不可篡改。并对各相关被查资料分类说明,且明确了保存时效为5年。在信息报送方面也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如明确以500美元为限,如何办理结售汇登记,且明确了该外汇业务不计入个人年度结售汇便利化额度,而且明确了应在客户登记有效期内持续保存相关业务数据和资料。
五、账户管理
除仍然规定以PIA为结尾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并严格与自有外汇资金账户区别管理外,还特别强调支付机构不得开立海外外汇备付金账户,且不得将交易主体资金留存海外,另有规定除外。
六、罚则
原指导意见,仅就业务量和业务范围做了约束,处罚方式为调整展业范围、整改和暂停试点等。本次《管理办法》对支付机构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如:要求支付机构落实外汇管理制度和政策,确保交易真实性,提高合法性审核能力等,而且对于处罚也有了明确规定,外汇局可以调整和注销名录登记,情节严重或涉嫌犯罪的可移交司法机关。
综上所述,梅岭认为,本次《管理办法》发布,支付机构应积极响应并认真学习,为进一步展业做好政策储备、技术储备和人才储备。根据《管理办法》应积极调整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做到与《管理办法》的要求同步。《管理办法》的发布,对于整个跨境支付行业而言,进一步强调提升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要求,各参与主体应加强自身风控合规能力,通过完善的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严格落地执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从而有序、合规的开展跨境支付服务。
*部分数据来源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天秤星《2019跨境支付行业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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