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对于金融科技的发展和应用,具有前提性意义。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的曲折历程,可为佐证。本文指出,只有在机制健全、运行正常的金融体制机制下,新的技术应用才会沿着正常、有效率的路径发展,才能产生正面、积极的效果。要大力发展金融科技,应注意三方面的内容。
促进监管科技发展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创造一个能够让监管科技正常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条件;否则,体制机制不顺,金融科技发展有可能误入歧途,甚至产生副作用。因此,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对于金融科技的发展和应用,具有前提性意义。中国金融科技发展的曲折历程,可为佐证。
大约10年前,计算机、互联网开始在中国广泛应用,并逐渐向金融领域渗透。当时,科技企业对金融业的介入,是从“支付清算”领域入手的,并由此引发了金融科技的大爆发。然而,当时的监管当局,对此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
真正做金融的人都知道,在金融的所有功能里,支付清算是第一功能,而且是最重要的不可被替代的功能。金融的基础是货币,观察货币问题,可有存量和流量之别。和经济运行直接有关的是货币的流量,即进入交易过程的货币,支付清算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直接承载着货币的流动,反映的是国民经济的交易过程,从而反映的是国民收入的形成过程。值得注意的是,支付清算自身并不触及货币创造,它只是使得被创造出的货币存量流动起来,并通过影响货币流通速度来改变货币流量,从而发挥其促进交易、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
当然,随着经济发展,基于互联网,基于支付清算平台,衍生出多种“造币”功能。然而,仔细分析便会看到,近年来自诩为“币”的东西中的绝大部分其实只是资产,是数字化的资产,它们都还够不上货币的资格。因为货币的首要功能是价格尺度,作为价格尺度,其必要条件是自身的价格稳定。另外,作为货币,它还必须能因应交易规模之扩大或收缩而无通货膨胀亦无通货紧缩地有弹性盈缩。对应这些条件,绝大部分的“币”都不是货币,实质上只是新的资产形式而已。
在中国,2013年被公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元年”,互联网金融自那之后便迅猛发展。应当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金融交易的效率。2014年,经过相当激烈的争论,监管部门从怀疑转而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了支持态度,这导致201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之中写入了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内容。但是,由于认识不足和监管一定程度的不到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中国创造出了第一波的科技“泡沫”,引发了多种类型的金融风险,致使七部委联手于2016年开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整顿,至今尚未结束。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大起大伏值得我们深思:为何一个技术上非常先进而且可能带来行业革命的好东西,突然就转变成为一个“作恶多端”的东西,以至于需要多个监管部门联合出手整治?追根溯源,是因为它赖以发展的经济和金融环境存在一定的扭曲,以至于让技术上先进的互联网金融走上了歧途。这就是本文所要阐述的主要命题:只有在机制健全、运行正常的金融体制机制下,新的技术应用才会沿着正常、有效率的路径发展,才能产生正面、积极的效果。换言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金融体制环境自身存在严重扭曲是造成互联网金融在中国“未中兴而至末路”困境的主因。
简单地说,中国金融管制相对较严,属于典型的金融压抑体制。我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虽然金融业走上了市场化道路,但是由于政府高度垄断,同时也因为金融本就是一个特许经营部门,金融业的进入门槛相对较高,其利润也相对较高。因此,想方设法进入金融领域,分享金融的垄断利润,就成为很多人孜孜以求的目标。客观地说,即便到了今天,进入金融业的道路依然是不畅通的,因此,只要有机会,只要可以绕过监管,进入金融领域去“做金融”,人们几乎是不惜代价的。通过科技手段进入金融业,就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过程中,随着经济体制的市场化转轨和被服务对象的普惠化,以金融科技的手段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是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金融科技更好地合规发展的唯一出路。所以,要大力发展金融科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
首先,要进一步改革金融体系,特别是改革我国金融的基本体制机制。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一般有两个基本方向:一个方向是不断借鉴、引进国外的成熟经验。如今,即便中国在金融科技发展方面有了长足发展,仍然需要从国外引进先进理念、先进技术、先进管理,以实现创新发展。另一个方向是根据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补”市场经济的“基础课”。我们多年的体会是,后者往往比前者更为重要,因为,若无后者的健康发展,好的东西都会变质、变坏。“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就是适例,因其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壤存在问题,所以它的发展就给中国带来了新的风险。不妨讨论细致一些,大家知道,整顿互联网金融的一项内容,就是整饬那些形成并经营“资金池”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什么是资金池业务呢?就是像传统商业银行那样致力于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赚取存贷款的“息差”。也就是说,我们打击的是那些仅仅复制传统商业银行功能的互联网金融,打击的是那些兴办传统金融业务,却不接受加诸传统机构之上各项严格监管要求(如准备金要求、资本金要求、备付金要求等)的互联网金融。整顿的另一项任务是打击那些变相发行各类证券并基于互联网平台进行拆细并连续交易的互联网金融。这样一些机构,事实上是传统券商的复制品,但是,它们同样经营券商业务,却不接受券商所接受的各项监管要求。质言之,我们整治互联网金融,目的是整治那些“挂羊头卖狗肉”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活动。
可以提出的问题是,为什么身负改造传统金融业之重任的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却是因循传统金融之路,而且起到了破坏金融秩序的坏作用?主要原因是,我们的传统金融业发展还很不充分,仍然存在很高的“租”,我国金融业“制度性利差明显,一度存在坐地收钱的强势思维”。这种租金之高,不断吸引着人们利用各种手段去规避监管,以期进入金融领域去分享垄断利润;面对几乎唾手可得的“租”,人们当然不屑于去花费精力进行真正的金融创新。
从互联网金融的起伏历史中可以得到的认识是:我们必须首先建立有效的金融体制机制,必须解除金融压抑,必须在金融业中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必须“挤干净”我国金融领域因过度管制所形成的“租”,我们引进新的金融科技,它们才不会走上“寻租”之歧途,它们才会向科技要竞争优势,向科技要金融效益。
其次,要紧紧围绕金融的本质要素展开。
金融有三大基本要素:其一是信息。本质上,金融是一个信息行业,很早就有研究指出,金融业97%的产值产生于信息收集、信息处理、信息分配和信息使用。其二是资本。这是控制杠杆率、进而控制风险的主要抓手。其三是透明度。这是避免黑箱操作,避免金融业因专业性较强而较易躲开公众监督之弊端的制度安排。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的发展,应当紧紧围绕上述三个重点展开。
监管科技在收集、分析、使用信息方面,可有无穷的用武之地。手中握有现代科技手段,我们就不会局限于过去单一的结构性信息,而应将大量的非结构性信息,如社交信息、影像图像信息等,囊括在内。在此基础上,整个金融业的信息链条还扩展到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挖掘等多个环节。针对中国的现状,如下三方面尤其需要重视:第一,破除信息孤岛。目前,中国的信息不可谓不多,各个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企业都会收集信息,但遗憾的是,由于缺乏协调,不同部门之间信息存在割裂的孤岛。如何实现这些信息的打通和共享,以及在监管部门、商业领域之间的合理合法使用,便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其涉及面很广,需要顶层设计,层层推进。第二,各类信息的数字化问题。信息的数字化,并不仅仅意味着将现存的各类信息换一个数字的载体去保存,而首先是将所有的信息数字化,然后将这些数字信息筛选、集成,变成可以方便查询、可以编程、可以依据一定的算法进行挖掘的活“库”。第三,提升算法和算力,促进人工智能(AI)发展。从中国情况来看,经过不懈的努力,我国的算力已经有了突飞猛进的提升,但是由于长期不重视科学研究,我国算法在世界上依然处于学习、引进水平。这种状况与我国整个科学教育体系偏理工、在理工里面偏工程的格局有关。因此,发展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必须也要改革我国的基础教育制度和研究体系。
在资本要求和相关的杠杆率方面,首先要准确界定权益资产和负债,在此基础上,对杠杆率的讨论方才有意义。因为,真正的杠杆率需要考虑的是权益对资产的比例关系。目前我国经济学界谈杠杆率,分母通常选择国内生产总值(GDP),实在说,其中的经济分析意义是比较弱的。中国发展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也需要准确地识别权益,否则其分析对象、服务对象、监管对象,其法律状态和监管举措的实施性都不太明确。因此,首先要明确金融出现的问题是否就是债务问题,这也是在“打破刚兑”的大改革进程中,需要金融监管部门花功夫明确和研究的领域。
在透明度方面,很难做到彻底穿透性监管,但监管当局的责任在于,应当要求最重要的领域必须实现穿透式监管,最重要的信息要求监管对象必须披露,与其配套的,要有非常严厉的打击和惩罚欺诈的法律体系。遗憾的是,目前欺诈在中国受到的法律制裁是相对最轻的罪,但对于社会而言,这是最严重和最致命的“癌症”。如果欺诈不能够受到有效打击,信用环境无法得到有效建立,经济发展的根基就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我们的一切改革和高质量发展就都谈不上。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在金融危机之后出台的沃尔克规则,对透明度问题、资本问题、真实性问题等关键点提出规范和要求。
最后,监管定位和权责需要明确。
在发展、创新和监管之间,监管永远是滞后的,监管不可能发展在前面,否则就成了先验主义。那么,在监管不可能永远跟上创新制度的情况下应该怎么办?第一,需要抓住关键。关键的点上要严格要求,严厉打击。如今,我国强调强监管,但强监管不一定等于好监管,要想变简单的“强监管”为“好监管”,就需要在重点领域加大监管覆盖和监管力度,而在促进创新活力的方面,则需要保证监管宽容,让整个市场在良好的监管环境中保持活力,获得长足发展。因此,好监管其实是构建促使市场良性发展的监管构架。第二,让懂市场的人来做监管。2018年资管新规的出台获得广泛讨论,其方向和初衷都是对的,但客观地说,一定程度上,它也造成了监管重叠、监管共振和去杠杆过快而带来的风险。因此,负责出台法规性质的监管层一定要有丰富的监管经验,有市场经验和足够的知识,可以把自身经验和行业经验变为理论,再上升为政策法规条文,变成可遵循和实施的一般规律。简言之,监管者必须来自市场,而不能来自“三门”。显然,这也是体制的问题。
体制机制改革是渐进性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在一系列体制机制的问题还需要继续完善的情况下,监管层的做法是值得赞赏的,兼容并包,借助市场的科技力量,听取更有经验的人的建议来完善监管框架,努力达成监管、市场和机构的共识,这是在金融领域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点。
本文根据作者在监管科技研讨会上的发言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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