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管局发布虚拟资产相关洗钱风险管理指引
2019年底,香港金管局向银行业及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第三方支付)发布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商所涉及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管理指引。香港金管局认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已更新其第15项建议,其中明确虚拟资产是金融交易活动的组成部分,以及确定了“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的定义,2019年6月又发布了《虚拟资产及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的风险为本指引》,各成员地区因应国籍发展正在制定或实施有关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的监管制度,根据FATF建议接受有关反洗钱规管的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可能越来越多。
依据FATF发布的虚拟资产风险为本指引,香港金管局也提出了有关要求,包括:
1、基于风险为本方法对与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的业务关系进行持续评估,并避免使用“一刀切”的方法(FATF目前不建议将虚拟资产相关方直接认定为高风险);
2、根据业务关系的性质,可实施额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来了解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的业务性质、牌照与注册情况,以及是否受到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监管,并评估其反洗钱管控措施,可参阅香港反洗钱法规中关于“代理行服务及其他类似关系”来实施;
3、仍然强调,对于此类客户所采取的尽职调查措施和实施程度,应该与其风险水平相称。
除了以上三点主要内容,香港金管局亦指出,对于涉及虚拟资产的新产品和服务,银行和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需要在推出产品服务前实施产品洗钱风险评估,并根据反洗钱法规要求采取适当的风险管控措施。另外,香港金管局提示银行和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留意国际及本地发展,了解和掌握最新的风险变化,采用风险为本方法来配合实施负责任的金融创新以及有效管控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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