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若干“数字货币”诈骗案,我们发现了这些真相
小P移动支付网2020/5/25 11:13:44

央行数字货币(DCEP)的消息被不断放出之后,关于“数字货币”的非法活动又有所抬头。

近期,新闻又曝光了几个典型的“数字货币”诈骗案例,此前移动支付网在315期间已经盘点了数字货币相关骗局和监管政策(315关注:盘点“数字货币”骗局和相关监管政策),此次我们将着重看看这几例案例的异同,以此提醒大家谨防上当受骗。

以“数字货币”为源,承诺高投资收益

废话不多说,直接上图。

通过以上5个典型的诈骗案例,我们可以得出共同点,即其都以“数字货币”为营销手段、宣传卖点、投资热点,来引导投资人进行投资,且往往能短期内获得高额的收益回报。

四大典型案件,套路一个比一个深

案例一、二中,从简单的购买设备、到骗取投资再到“出售原始股”的庞氏骗局,是典型的传销性质的互联网诈骗手段。其假借“央行”“国家”“数字货币”等权威或热门概念,前期通过微信等渠道疯狂建群拉人宣传,填写个人信息领取免费积分拉人头,后期通过各种方式诱骗会员投资,最终卷款跑路。而这一类诈骗主要是针对50-60岁,几乎没有太多互联网经验的中老年人,利用“高额收益”以及传销属性进行疯狂洗脑,其手段其实非常单纯简单,讲究的就是一个字“骗”。

案例三则是一起拥有全链条的服务的诈骗案,从注册公司、研发平台、招揽员工到推广宣传。这一类诈骗则瞄准的是具备一定互联网以及投资经验的人群,尤其是炒股爱好者,其通过冒充证券业务员在微信、QQ推荐“股票分析师”给客户,然后分析股票知识获得客户信任,后以唱空股票市场,谎称投资“数字货币”可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诱导客户到公司开发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进行投资。这类诈骗案相对高级,但有一点其所有业务都是“假”的,“数字货币”也是其虚构出来的概念。

案例四则与案例三存在类似之处,同样是假的“数字货币”平台,但其结合了案例一、二的“传销”性质的线上线下宣传推广手段。与案例三不同的是,其伪造的是一个“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平台,还可以接受以太坊、柚子币等主流数字货币的一币兑换,兑换成人民币在平台进行充值投资。这一类诈骗瞄准的则是具备一定加密货币投资经验的人群,其平时热衷关注一些新兴的数字资产项目,通过伪装成正规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来获得投资者的信任。由于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货币”市场本就价格不稳定,容易给人造成心理落差,这类诈骗平台高额稳定的收益成为了投资人投机的渠道。

案例五从投资平台而言同样与案例四类似,同样是通过伪造网站、APP等投资平台以及高额的收益回报来吸引客户的投资,但不同点在于该案例中诈骗团伙除了自己行动之外,还联合“洗钱”团伙将诈骗资金进行周转洗白,比如买卖“数字货币”等匿名资产将资金转移到境外。这一类诈骗没有特定的目标,但其作案手段比较高级,通过买卖数字货币的方式进行洗钱,使得公安机关难以追查。

“数字货币”傻傻分不清楚

数字货币,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国际清算银行(BIS)将数字货币定义为以数字形式表示的资产。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欧洲银行的定义,可以将数字货币分为“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加密货币”。

电子货币指的是政府发行或监管承认的法定货币的数字代表,比如支付宝、微信里的余额;狭义的虚拟货币由开发人员控制和创建,在特定的社区中获得价值,比如Q币、魔兽世界金币等;加密货币则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比如比特币、以太坊等。广义的虚拟货币实际上包含所谓的电子货币以及加密货币。

以上案例中几乎都是以“数字货币”为关键词,吸引投资者购买,而目前大多数“数字货币”均指的是“加密货币”。那案例中的“数字货币”具体而言是指的什么呢?根据币圈对于加密货币的说法,如果做一个不太严格的分类可以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两类:

1、传销币和空气币。典型的披着“数字货币”外衣用来诈骗和传销的工具,或者是没有任何应用场景用来炒作圈钱的手段,实际上这类所谓的“数字货币”和区块链、物联网技术等没有任何的关系,都是诈骗人员通过互联网手段包装出来的产品。案例一、二中的“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等概念即是一种传销币,案例三中的“数字货币”可以说是空气币。

2、主流币和山寨币。主流币顾名思义就是受到主流认可并有实践应用价值的加密货币,目前来说是主要指在数字货币交易市场上排名靠前的那些加密货币。而实际上所谓的山寨币是相对于主流币而言的,比如莱特币这个现在绝对的主流币,在当年是山寨币大王。因此在加密货币诞生之初,可以说除了比特币之外的所有币都是山寨币。案例四中,诈骗人员将受骗人的数字货币资产骗到他们虚假的交易平台上投资,然后卖出后赚得赃款。案例五中,洗钱团伙则通过买卖数字货币的方式来进行资产的转移和洗白。这里面的“数字货币”主要即是指的主流币和山寨币。

而我们目前所关注和讨论的“央行数字货币”(DCEP,全称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即数字货币和电子支付的结合)其功能属性与现金完全一样,只不过是数字化的形态。因此,DCEP相对于其它数字货币而言有本质的不同,其不同点主要表现在:

1、发行主体不同。DCEP是由中国央行发行的主权货币,具有国家主权背书和无限法偿性。而类似于比特币在内的主流加密货币,没有明确的发行主体和信用背书,不是法定货币。

2、价值保障不同。DCEP由于是国家发行,其用于替代M0,和人民币1:1兑换,因此其价值保障系数最高。而比特币的虚拟货币无关联法币,价值波动严重,另一些非对称锚定的主流币大多不在国家的监管之内,尽管相对其它虚拟货币更稳定,但也无较高的价值保障。

3、中心化程度不同。DCEP采用中心化的管理模式,这不同于由分散的委员会管理的Libra或者大多数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央行对其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而这也是主权货币存在的意义。这一点的存在,使得DCEP拥有法偿性同时币值稳定,同时能够实现央行对于货币的宏观审慎和调控。

实际上,在笔者看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本质上从来都不能算是货币,其没有价值尺度的职能,更多的是一种数字资产。

结语

总而言之,关于数字货币的问题非常复杂,由于说法和称呼上的关系,普通人非常容易将其混淆。从货币发展的历史看,从贝壳到金银再到纸币,货币载体经历了多次变化,如今进入信息化时代,逐步向数字形态的货币发展是必然趋势。

DCEP是法定意义的货币这一点是区别于大多数数字货币的关键,因此广大消费者在迎接新兴支付方式、货币载体的同时,要保持警惕,将央行数字货币与各种投机炒作的“手段”区别开来,自觉辨识打着数字货币旗号的骗局,防止被不法分子洗脑行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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