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支付牌照如何申请?
凡夫俗子移动支付网2020/9/9 14:03:30

2020年6月,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目录显示从2010年5月至2015年11月为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4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备案。名单如下,其中有两家,作者为其提供了申请咨询服务:

1.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汇付数据)

2.通联支付网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通联支付)

3.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银联电子)

4.北京通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易宝支付)

5.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财付通)

6.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快钱支付)

7.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宝)

8.证联融通电子有限公司(证联融通)

9.深圳市快付通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快付通)

10.深圳市深银联易办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银联易办事)

11.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易付宝)

12.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网银在线)

13.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平安付,原名深圳市壹卡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14.北京新浪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新浪支付)

15.北京百付宝科技有限公司(百付宝)

16.广州易联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易联支付)

17.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翼电子)

18.上海得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得仕)

19.广州银联网络支付有限公司(银联网络)

20.上海富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富友支付)

21.网易宝有限公司(网易宝)

22.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银信)

23.中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移电子)

24.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拉卡拉)

25.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腾付通)

26.先锋支付有限公司(先锋支付)

27.顺丰恒通支付有限公司(顺手付,原名深圳市泰海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28.联通支付有限公司(联通支付)

29.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融宝支付)

30.裕福支付有限公司(裕福支付)

31.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付宝)

32.易生支付有限公司(易生支付)

33.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动优势)

34.重庆易极付科技有限公司(易极付)

35.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资和信)

36.快捷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快捷通)

37.集付通支付有限公司(集付通)

38.北京帮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帮付宝)

39.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连连银)

40.九派天下支付有限公司

一、原政策申请条件

(一)要求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1.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制订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公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应当与公司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

5.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在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二)提交材料包括以下部分:

1.营业执照

2.支付业务许可证

3.ICP证

4.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备案表

5.与监管银行、结算银行和基金公司的协议

6.具备基金支付结算系统并进行技术开发和联调,包括和基金公司公司,商业银行。

7.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备案报告

8.开展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商业计划书

9.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方案

10.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备案表

11.第三方合规意见函

12.《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支付机构及基金支付结算业务影响分析

13.风险控制和稽查制度

14.获得基金支付结算备案无异议函等。

以上是作者基于申请服务经验总结的申请材料。

二、基金支付牌照备案依据的政策

2020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5号公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同时废止。

要求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受基金销售机构委托,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服务。

同时,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办理基金销售支付业务:

(一)制定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业务的信息系统;

(二)商业银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支付机构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年没有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备案材料

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应当在首次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报送下列材料:

(一)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备案表;

(二)支付业务资格证明材料;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四)因执业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

(五)基金销售支付商业计划书、业务方案;与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备案流程

(一)备案受理单位

中国证监会

(二)备案时间

支付机构报送的备案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在接收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告知支付机构补正备案材料。支付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

支付机构提供的备案材料完备的,中国证监会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支付机构基本情况的方式,为支付机构办结备案手续。支付机构提交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变更及重大事项备案

支付机构后续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组织形式、营业场所,发生合并或者分立,调整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覆盖范围,因执业行为被立案调查、立案侦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自律监管措施,以及发生其他重大事项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备案监管

支付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年度备案材料,备案内容包括支付机构基本情况和经营情况、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变动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支付机构应当保证所报送的备案文件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获延续,或者被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停止业务或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停止办理基金销售支付业务,配合基金销售机构妥善处理投资人的赎回等业务,并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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