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币圈OTC商户交易兑换(支付结算)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2020/10/15 10:00:29

场景

币圈OTC老司机最近很慌,手上多张银行卡被来自全国各地的公安机关冻结、甚至多轮冻结。去开卡银行现场查询得知,账户被查封冻结的原因可能来自某笔流入的非法资金。

老司机多次辗转,终于联系上承办机关后,而公安机关一般会给出两个选择:1、将涉案资金自愿转入其指定的收款账户,主动退赃给受害人,再视情况对银行账户予以解封;2、亲自来公安机关现场做个笔录。

这两个选择让老司机陷入了迷思,解还是不解、去还是不去,这是一个问题。

但除了解封银行账户外,老司机还可能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争议焦点

币圈OTC交易,除了犯罪嫌疑人供述自认外,如何证明老司机的交易兑换行为(支付结算帮助)属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一)至(六)的情形很难将币圈的OTC交易行为扣进,而兜底的“(七)”则充分发挥它的作用,比如,某公安机关认为:

1、老司机的银行卡因虚拟货币交易有多次被多地公安机关冻结的情形,因此属于“明知”;

2、老司机与非法资金有多笔多时段往来,而不是只有单笔往来,因此属于“明知”;

3、老司机与非法资金交易USDT时,该USDT的交易价格比同时段同交易所的场内交易价格高10%。(但场外交易与场内交易存在一定的波动的价格差)

因此,是“明知”还是“善意取得”,成为币圈OTC商户是否构罪的争议焦点,但就公开的判决书中,除了犯罪嫌疑人供述自认外,法院很少对其有相应的详细论证。

经典案例(案号:(2020)浙0111刑初372号)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胡家华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用于收款,再将所收款项直接转账或在“火币pro”APP上购买虚拟货币后转出,并按一定比例收取费用。后被告人胡家华雇佣被告人杨东生、张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其提供支付宝账户以及购买虚拟货币。截止2020年1月8日,被告人胡家华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金额为2922621元,被告人杨东生提供支付结算金额为1012040元。被告人胡家华非法获利约30000元,支付给被告人杨东生好处费1260元。经公安机关查实,被告人胡家华、杨东生在实施上述行为期间,被害人朱某于2019年12月17日在杭州市富阳区××街道××村接到网络贷款平台诈骗电话,后以缴纳提款手续费、银行卡错误变更保证金等理由被骗5250元,其中4500元转入张某的支付宝账户。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家华、杨东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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