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鬼修改加油站充值卡系统数据偷了1190万 获刑十五年
2020/11/18 9:44:03

加油充值卡是用来为汽车加油的储值卡,因为非常便利,受到广大车主的喜爱,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

发现“新”功能动了歪脑筋

大学毕业的郝某是中石化公司山东分公司财务资产处的一名职员,负责资金管理、客户往来管理等工作。该公司的加油充值卡系统委托济南某联支付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济南某联公司)开发。作为一名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郝某和济南某联公司的工程师沟通频繁,掌握了许多加油充值卡系统业务培训资源和信息。

2017年上半年,郝某被调去做加油充值卡的核算管理和成品油的进货采购业务。在梳理和学习以及与工程师交流的过程中,郝某偶然了解到该系统有一个“特殊调整”功能。设立这个“特殊调整”功能的初衷,是因为在给充值卡充值或者充值卡使用的过程中,有的充值卡没有写进金额导致无法使用,有的充值卡在使用时因顾客对油品不满意要求退货,这时候要求将金额重新写进充值卡,也就是说需要将充值卡的数额进行修改。

这个功能是济南某联公司提供的标准化操作,而山东分公司这些年始终未用过这个功能。

2017年9月,郝某无意中了解到系统许多网点(各地的加油站)管理员用户的初始密码没有更改过,就顺手试了一下,发现大部分网点号都能进入系统。于是他选了一家,进入系统后,点击增加了一个新用户,通过“特殊调整”功能向充值卡凭空充值2000元,随即退出。为防止被别人发现,他又把新开的用户注销了。

“这样网点的管理员就无法发现有人登录过,第一次我就是想试一试,觉得不一定能成功,就想等一段时间看看有没有问题,会不会被人发现。”郝某交代。

过了一段时间,郝某看没人发现,于是就大胆起来,便登录了济南某联公司的山东加油充值卡自助充值平台,输入上次增加了余额的充值卡卡号,发现充值卡里的确增加了2000元,并且也能充到加油卡里。随后,他便用这张加油卡给自己的爱车加油,还用这张卡在加油站的“便利店”里购买了香米和矿泉水等。

虚增假充值折价真套现

有了第一次的成功,郝某觉得这是个发财的好机会。

“因为我本身是干财务的,知道财务只统计网点的售卖和消费,这种‘特殊调整’报表上反应不出来,也就是说不会有人发现。所以我就想通过这种方式多弄点钱。”郝某交代。

于是,郝某如法炮制,再次从交易流水里选择消费完毕的充值卡号进行充值,然后到自助充值平台将资金充值到加油卡里。

一段时间过后,依旧没有被人发现,慢慢地,郝某的胆子越来越大。一般几天就操作一次大额充值,每次从几万元到10万元,最多时甚至充了12万元。他将这些加油卡通过中间人(另案处理)以面值的九二折至九六折不等的价格销售给“黄牛”(另案处理),后期甚至直接用“黄牛”提供的卡号来充值,赚得是盆满钵满。

核账见异常虚增上千万

2018年6月,中石化公司山东分公司信息管理处接到该公司零售中心的反映,称该公司预付卡系统资金核对发现了资金异常,有账户资金被人为提升,导致该公司的资金和具体账目不匹配。

次日,该公司迅速联系系统开发商济南某联公司,双方一起核对账目,查找漏洞。经过梳理系统数据,业务人员发现第一笔异常额度调整出现在2017年9月12日,后来他们又陆续发现系统中有省内10个地市的15个发卡点的部分预付费卡的额度出现被提升的情况,累计修改金额为1900余万元。

发现这一情况后,该公司紧急冻结了这些预付费卡,冻结金额大约700余万元,剩余的资金先前已通过某联支付网上平台充入了100余张加油卡中,共计1190余万元。公司业务人员继续追查这些加油卡的消费记录,发现自2017年9月12日以来,这些加油卡在安徽、广西两省的18个站点和山东5个地市的58个站点都有消费记录,消费方式主要是加油、购物,且加油卡上的款项几乎消费完毕,总共还剩40万元左右。至案发时,该公司直接损失高达1190余万元。

非法获暴利获刑十五年

2018年9月26日,济南市历下区公安分局以郝某涉嫌盗窃罪移送历下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年3月,历下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6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检察官就被告人郝某及辩护人关于其行为不属于盗窃行为,而是职务侵占行为的辩解作出驳斥:被告人郝某的工作职责中没有权限可以修改加油卡的充值金额,其是通过了解该系统的功能,尝试用不同网点的用户名和猜测使用原始登录密码进入系统,建新账户,设置新密码。郝某使用新建的账户,修改加油卡的金额,符合盗窃罪的犯罪特征,不属于利用其工作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间,郝某在地处济南市历下区的中石化山东分公司,通过尝试登录密码的方式进入中石化加油站多个网点账户系统,将余额为0的充值卡金额修改后,再通过自助充值平台将充值卡金额充入加油卡中,先后179次修改113张充值卡,修改金额为1900余万元,其中充入加油卡中的金额为1190余万元,加油卡出售后被消费的总额为1150余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880余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遂于今年8月23日,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中石化公司经济损失26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郝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济南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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