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小贷监管政策发出了再次收紧的明确信号,某些地方小贷行业从业机构都先后收到了当地监管部门针对小贷业务非书面或书面的具体指导要求。
其中,西南地区某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一份网络小额贷款经营管理的通知中重点提到:
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公司应该按照监管规定开展联合贷款业务,应事前向市金融监管局报告业务合作方案,严格按照监管规定控制联合贷款业务的贷款总额和出资比例。
此外还应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应该与持牌机构合作、独立风险评估和授信审批、银行账户分开管理、合理分担贷款风险的监管要求,不得提供担保和风险兜底,不得与不具备独立风控能力的机构开展合作。应加强业务风险监测,单一合作机构的不良贷款率显著超过本公司平均不良贷款水平时,应立即启动风险评估程序并暂缓新增业务。
知情人士告诉新流财经,该通知比此前银保监会下发的“网络小贷新规”要求更细化。尤其是当地的网络小贷公司开展联合贷需事前报批,而以前仅为备案制。
实际上,不仅是该地区,全国网络小贷公司的助贷、联合贷业务或将面临更严厉的监管。由于针对助贷、联合贷的具体监管还未出台,不少银行,尤其是城商行、农商行当前仍然处于观望姿态,在对接助贷合作时,变得更加小心翼翼。
一家中头部助贷机构工作人员向新流财经透露,其合作的北方地区某城商行收到了当地监管的指导,导致双方合作规模有所调整。
一纸关于全国金融机构的助贷、联合贷业务政策可能正在路上。
新流财经通过与众多银行、小贷、助贷平台人士交流,以及对过往的监管文件分析,总结了几点,未来助贷、联合贷业务中,从业机构可能会面临调整的业务细节——
1、出资比例
根据此前的相关文件分析,此后金融机构作为联合贷的发起方,可能被要求出资不低于30%,联合贷主要资金提供方,出资比例或被要求不高于70%。
这一点分析,是基于在此前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到: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虽然这是针对网络小贷公司的监管文件,但事实上,近几年的联合贷市场,银行+银行的合作,也存在如某些头部网络小贷和银行合作联合贷业务时出资比例10%:90%,甚至1%:99%的现象。
在这样的业务模式中,出资少的一方银行,大多以技术服务的身份参与贷款流程,承担了大部分的获客和风控,甚至催收环节,而出资多的一方银行,则成了资金”批发“工具。
其实在2018年10月曾流出的一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曾针对联合贷款额度和出资比例提出具体要求——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50%;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
2020年正式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中,并没有明确要求联合贷双方的出资比例,但有提到一点——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考虑自身发展战略、经营模式、资产负债结构和风险管理能力,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按照零售贷款总额或者贷款总额相应比例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单笔贷款出资比例实行区间管理,与合作方合理分担风险。
所以,综合近几年的监管动向来看,如果有一份联合贷的新规出台,银行的出资比例可能会是摆在首位的要求。
2、异地授信规模
近几年,监管一直没有否定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甚至有鼓励的态度,但针对城商行、农商行而言,大方向是希望他们的业务回归本土,回归本源,服务当地用户和企业。
2018年,就曾有媒体报道,多个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城商行进行窗口指导,适度调控城商行的跨省助贷额度。
有分析认为,城商行通过与金融科技机构合作的助贷模式,大幅增加了跨省助贷额度,等于变相突破了城商行异地作业的监管要求。
2019年,银保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强调:地方法人银行要坚持回归本源,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充分发挥了解当地市场的优势,创新信贷产品,服务地方实体经济。
2020年,《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曾提到——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这份文件虽然没有具体要求地方法人银行的跨注册地辖区业务的规模或者比例,但已经明确提醒了要审慎开展这类业务。
从近年的多份文件来看,城商行、农商行,甚至一些民营银行未来的异地授信规模或将受到限制。至于什么样的用户属于异地用户,或许还需要监管做出更详细的定义。
3、联合贷、助贷的余额规模限制
去年7月,曾有多家银行收到央行《关于开展线上联合消费贷款调查的紧急通知》,该通知旨在向各银行统计消费类联合贷款业务的相关信息。其中,特别提到蚂蚁花呗和蚂蚁借呗合作的消费贷款余额、不良率、以及平均利率和不良率、信用卡透支的不良率等。
就在前几个月,有银行人士告诉新流财经,监管要求某些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排查上报与业内几大头部助贷互金机构的合作情况。该人士分析,监管此举或是试图通过不同的渠道交叉验证,摸排清查银行机构的助贷、联合贷规模,以此为日后的新规定做调研。
当前银行业零售转型是大方向,但真实的情况是,很多银行的零售贷款业务并没有自营产品,而是依靠着与金融科技公司、大型互联网银行合作助贷或者联合贷业务来做大规模。
如此一来,短期数据好看,但长期风险却在水下。
可以肯定的是,监管趋势一定是希望银行有自营能力,不仅有自营产品,也有自己的风控实力而不希望风控外包。
所以,下面一条值得注意的点是——
4、自主风控,不因引入保险、担保增信就放松合作
近几年的多项文件中,监管都反复提到,银行等金融不得将授信审查和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具体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合理分配风险模型开发测试、评审、监测、退出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商业银行不得将上述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外包,并应当加强风险模型的保密管理。
银行要自主风控,不仅可以摊薄其他营销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更重要的一点是安全层面的考量,有银行自身的安全,也有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等含义在其中。
在去年下发的《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提到——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与本机构信息科技战略目标相适应的信息科技外包管理体系,将信息科技外包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控制由于外包而引发的风险。
当前一些银行在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中,会有联合建模,或者前置风控交给金融科技公司来做的现象,具体的边界在何处,仍然有待监管进一步明确。
而关于“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在近几年的多份文件中也有被提及。
之所以再三强调此条,是因为市场上仍然有助贷机构和银行合作时,会设立“保证金账户”为自己的资产兜底,当客户出现违约时,便从“保证金账户”中扣除客户违约部分的资金给到银行。
虽然看似银行不承担风险,但若助贷机构风险爆表,银行也恐难安全。
5、开展联合贷、助贷的提前报备
在前文中,某地区监管对当地的网络小贷公司提出要求,“开展联合贷款业务应事前向市金融监管局报告业务合作方案”。
不排除未来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在开展此类业务之前,都需要统一向监管部门报备,开展网络小贷业务的机构提前做好业务合规化转型,已经迫在眉睫。
结语
近几年,消费金融市场发展飞速,一批助贷机构规模快速增长,居民消费贷款杠杆增长过快,如果超出个人能力的加杠杆消费成本普遍现象,就容易产生信用风险,衍生社会问题。
一位银行人士分析,助贷机构不是金融机构,杠杆率过高,存量太大,但是又没有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要求进行管理,也容易影响金融安全。
这也是为什么,最高法日前在“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中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虽然一方面而言,以小贷公司为代表的地方金融机构被正名了,最终被认定为金融机构,并得到了法律的明确。
但从另一个方面分析,近几年,以小贷公司为主体来开展助贷、联合贷的公司较多,虽然从事金融业务,但并没有受到金融监管,潜藏风险正受到监管重视。所以,未来以小贷公司名义来开展的业务,也会像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一样,受到严格监管。
而银行作为作为助贷、联合贷的最核心参与方,还将面临更为细化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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