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特约商户巡检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将于2022年3月1日执行,这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259号文)的执行时间一致。
事实上,《指引》的制定较为直接的原因便是259号文的要求。
2020年6月,259号文的意见稿中就明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负责个人码与商户码的区分、制定特约商户巡检操作指引、报送本通知贯彻落实计划及进展情况等都需要直接参与。
但2021年10月发布的259号文正式稿件删除了“特约商户巡检”这一要求。对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直接要求是,“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行业自律规则。”
虽然不再明确,但任务还得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来完成,于是有了《指引》。从指引,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在259号文中没有明确的细节。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商户检查制度很早就有,2013年发布的《银行卡收单管理办法》就要求,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频率、检查内容、检查记录等管理要求,落实检查责任。
2017年发布的《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参照《银行卡收单管理办法》,也有类似的检查要求,虽不详细,但这也是首次对条码支付业务的检查制度有了初步的要求。
259号文要求,对于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管理需要收集位置信息。《指引》不仅在终端,而且在收款条码上也对位置信息有要求。
《指引》3.3巡检内容第三条要求,对于有固定经营场所特约商户的收款条码检查。包括收款条码是否在特约商户经营场所范围内;收款条码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是否正常;营业场所内是否出现其他可疑收款条码,提醒特约商户应定期对收款条码进行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当下的收款条码基本没有有效期这一概念,如果机构本身的规则没有改变,大多是一次打印终身使用,《指引》所指出的巡检内容要求检查收款条码是否在有效期内,这不得不让人联想到未来的收款码的监管改变。特别是备受关注的“个人码不得用于经营收款”该如何落地执行。
《指引》4.3巡查内容方面,对于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特约商户,除了与有固定经营场所特约商户相同的收款条码检查,还在交易验证中要求,通过支付受理终端/收款条码定位监测、付款用户举证或群众举报监测等方法,对特约商户的经营位置、支付受理终端/收款条码实际位置等内容与入网信息进行比对核验。
此前在259号文发布时,业界一直在讨论,如何对收款条码进行远程收款限制,从《指引》的角度来看,大概率是监测收款条码的入网和布放位置,但本身就是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特约商户,位置监测并不是那么好做。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人民银行还发布了《条码支付互联互通技术规范》,在主要的数据收集方面,无论是收款扫码还是付款扫码都需要收集位置信息,具体数据元细目为经度信息与纬度信息。这是从标准层面,为259号文的落地执行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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