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更新的行政处罚公告显示,开封宋都农商行、河南巩义农商行分别因存在7项、10项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警告并罚款66万元和136万元。
卢婷婷(时任开封宋都农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王建伟(时任河南巩义农商行董事长)、魏林峰(时任河南巩义农商行信用管理部总经理)等相关责任人被一并处罚。
从违规类型来看,两家农商行此番违规情况涉及金融统计、账户管理、反洗钱、征信管理、金融消保等领域。对银行而言,这些领域无一例外都是常见的行政处罚源头。
值得注意的是,两家农商行金融消保违规均包含两个小项,分别是违反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规定和违反金融消费者保护内部控制及其他管理规定。
按照2020年11月开始实行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行应当落实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等各项内控制度。
所谓消费者金融信息,是指银行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合法渠道处理的消费者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信息。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处理包括消费者金融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近年来,人民银行积极推动消费者信息保护制度建设,除上述《办法》,在《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等文件中,也能找到相关内容。另一方面,从整个社会环境来看,消费者信息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从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权角度来看,金融信息知情权和信息自主选择权都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的新形式,无疑对银行的相关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而相比于大型银行,城商行、农商行等中小银行在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方面更容易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等问题,甚至出现过一些银行员工贩卖信息的案件。
今年3月,根据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本溪银行一职工李志远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查询公民个人征信报告,并将报告以每份300元至3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23万余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另外一个更早前的案件显示,淮安农商行韩桥支行及凌桥支行的两名大堂经理于2019年7月至2021年7月期间,在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非法获取客户的手机号码、验证码,出售给他人用于网络平台注册账号,合计获利超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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