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负责人王晟在国新办举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在回答记者有关“《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管理办法》(简称2号令)与《条例》的大变化背景和考虑”问题时表示,2010年2号令出台时,支付机构处于发展初期,业务规模和市场份额都比较小。近10年来,支付机构业务不断创新,业务量快速增长,交易笔数和金额年复合增长率都超过了40%。2022年,全国185家支付机构处理业务超万亿笔、金额近400万亿元,服务超10亿个人和数千万商户,在小额、便民支付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作出积极贡献。
在支付机构快速发展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也注意到,2号令逐渐出现滞后于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的情况。比如,2号令为部门规章,法律层级偏低,监管效力不足;2号令对支付机构按照“先照后证”方式实施业务监管,也不利于强化支付机构公司治理要求;此外,2号令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终端划分支付业务类型,对市场上新兴出现的支付方式适应性不够。
王晟表示,最新出台的《条例》注重监管一致性、连续性,与2号令以及监管实践保持了很好的衔接。同时,与2号令相比,《条例》:
一是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夯实支付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条例》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了支付机构准入、变更、退出条件和法律责任,规定了支付业务规则和监督管理要求,严把支付机构准入关,防范业务违规风险,严防利用支付平台从事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监管规范更加权威和透明。
二是注重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条例》明确对支付机构实施“先证后照”管理,规定支付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股权管理规定,对公司治理、系统重要性机构管理等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构建了“机构监管”的框架。此外,从资金和信息维度重新划分支付业务。在新的分类方式下,不受新型支付渠道、支付方式等影响,无论支付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如何,均可按照业务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更好适应支付业务发展需要,落实“功能监管”。
三是进一步强调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针对近年来个别支付机构泄露用户信息、挪用用户资金等行为,《条例》明确支付服务协议公平原则,防止“霸王条款”;加强备付金管理,保护用户资金财产安全;明确用户信息处理原则,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强监督管理,规定了支付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保障支付用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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