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两江监管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因“内控管理不到位”,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被罚款40万元。同时,时任该支行个人数字金融部副主任潘丹贝、时任该支行个人数字金融部主任朱丹、时任该支行个人数字金融部主任唐艳秋3人均被警告。
同一天发布的另一个罚单显示,时任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个人数字金融部助理业务经理田金星因“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行资金”,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10年。
监管机构对田金星的行政处罚依据有2条。
一是《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上述罚单主要指向中行支行的个人数字金融部。据《银行科技研究社》了解,此前也有银行罚单涉及数字金融部。
3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福建长乐农商银行因“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相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5项违法行为,被罚款341万元。
除了时任该行行长陈某彬、时任该行业务拓展部总经理兼风险合规部总经理李某强外,时任该行数字金融部总经理王某也同时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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