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修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4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消息,为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完善中央银行法律法规体系,现对《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作出如下修改:
(一)在第十条第一款最后增加“对于银行评估风险较高的电子支付业务,鼓励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高安全认证方式。”
(二)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三)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因银行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按约定予以赔偿。
“银行应当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的争议,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鼓励客户与银行之间运用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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