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支付司司长谢众:关于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分析与建议
2016/3/11 9:31:14

  2015年,伴随“新常态”经济步伐,在科技与金融融合创新的浪潮之下,我国银行卡产业经历了开放变革、稳步发展的一年。随着银行卡清算市场的开放,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步入新阶段,市场主体将日益多元化,产业各方的竞合关系更加错综复杂。新形势下,有关各方要继续立足扩大内需、拉动消费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找准定位,加快创新,公平竞争,合作共赢,推动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一、银行卡业务持续稳步发展

  2015年,我国银行卡市场规模平稳发展,受理环境逐步完善,产品与服务创新活跃,银行卡对扩大消费、便利生产生活、推动金融包容性增长和支持国家民生领域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全国银行卡在用卡数量达到52.5亿张,其中金融IC卡累计发卡量突破18.8亿张;联网商户1513.5万户,POS机具1989.3万台,ATM84.1万台;银行卡消费金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48.0%。

  以移动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和智能终端为代表的新技术与银行卡功能的结合日趋紧密,HCE、Token等创新无卡支付技术以及手机音频POS、蓝牙POS等新型受理终端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为产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金融IC卡与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的融合应用日益深化,小额、非接式应用场景不断拓展,有效提升了银行卡服务民生的能力和安全水平。

  银行卡“惠农”服务成效显著,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全国农村地区共设置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达97万个,覆盖行政村超过90%,2015年前三季度办理取款、现金汇款、缴费等支付业务共2.9亿笔、金额2591.0亿元;2015年前三季度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跨行取款业务达735万笔、金额142亿元。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 谢众

  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银行卡产业的促进作用,人民银行不断加强制度建设,丰富监管手段,深化监管合作,推动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公司治理、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

  201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后,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等相关部门加快推进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配套制度建设,起草了《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为规范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管理的通知》,从收单机构内部管理、银行卡清算机构成员约束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等角度建立全方位的外包业务管理机制;为打击银行卡买卖行为,净化银行卡使用环境,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等六部门开展了联合整治银行卡网上非法买卖专项行动,破获非法买卖银行卡案件3086起,批捕犯罪嫌疑人1626名,查获各类网络不良信息3.4万条。

  此外,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制定发布了《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自律规范》,从行业自律层面细化收单外包业务规则,完善了收单外包市场管理机制。

  二、当前银行卡产业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当前,我国银行卡产业已步入转型与变革的关键时期,如何理顺银行卡产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问题,充分发挥银行卡市场各参与主体的作用,协调好效率与安全、创新与规范之间的关系,需要有关各方深入研究。

  1.网络时代下银行卡产业向移动支付及无卡应用方向发展

  近年来,随着网络支付的快速发展,银行卡产业正在掀起消灭其“本身”的第二次革命,即从卡介质向无卡化演变。

  事实上,随着无卡化变革,银行卡的基础地位正日益突出。一方面,由于银行卡拥有相对健全的安全保障体系,加上EMV迁移不断推进,银行卡在一段时期内仍是零售大额交易的主流支付工具;另一方面,得益于网络支付的蓬勃发展,银行卡的作用和价值早已超越支付介质本身,体现于其所承载的记录货币转移的银行账户、成熟的产业运作机制和庞大的客户群体基础,这也是目前许多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创新都围绕卡基展开的重要原因。

  虽然银行卡产业仍具有基础性地位,但从长远看,也面临变革的挑战。随着以HCE、Token为代表的移动支付技术取得实践性突破,不同支付工具间的边界将日益模糊,支付工具的介质形式不再重要,但零售支付仍然不会脱离交易发起、传递、清算和结算等核心本质。这不仅要求产业各方不断探索银行卡与各类创新支付方式的叠加应用,推动银行卡支付对各类商业、生活场景的融合渗透,还要从银行卡产业的运作机制、各方合作关系等角度出发探讨更深层次的创新变革。

  2.银行卡收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违规乱象凸显

  人民银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后,银行卡收单市场的参与主体更加丰富,在促进收单服务广泛普及的同时,也派生出新的问题和不稳定因素。

  近年来,收单市场中套用商户类别码、虚假商户、二清行为和外包管理欠缺等问题比较突出,银行卡交易信息的安全性、真实性以及在支付流程的一致性和交易痕迹保留等方面有待改进,客户信息泄露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乱象背后有多方面原因:一是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部分收单机构市场定位不清晰,同质化竞争较为普遍,加上部分机构商业诚信意识和契约精神不足,使市场陷入无序竞争;二是部分收单机构主动合规意识不足,通过套用商户类别码、降低商户准入门槛抢占商户资源,不仅扩大了交易风险敞口、危及客户资金与信息安全,而且导致行业利润空间缩窄,在此情况下又为了追求规模效应、扩大利润来源而进一步违规,由此形成恶性循环;三是按商户行业分类确定刷卡手续费标准的定价方式,已背离了按行业进行风险补偿和平衡激励机制的初衷,行业间的价差带来一定套利空间,客观上形成违规套利驱动;四是随着收单产业专业分工更加细化、合作关系更加复杂,收单业务监管不仅局限于收单主体,还延伸至外包机构、代理商乃至无证经营收单业务的机构等其他主体,需要从管理手段、法规制度和监管合作等方面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3.监管转型改革面临巨大挑战

  银行卡市场的发展,不仅对产业各方提出了新的要求,监管部门同样也面临严峻挑战。

  一方面,在传统银行卡业务领域,银行卡受理市场已实现市场化,银行卡清算市场也启动了开放的步伐,亟需配套改革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完善市场资源配置机制。发卡市场长期以来一直遵循统一的息费标准和产品规则,不利于构建多层次、细分化的市场格局,提升持卡人服务质量。

  另一方面,在卡基支付创新领域,支付指令发起方式、交易信息传输渠道、客户身份识别与交易验证方式的不断创新和组合应用,给市场带来新情况、新变化,以对传统银行卡市场的监管理念和方法来管理新市场已尽显被动,需要加快监管转型,更加关注业务本质而非外在表象,从市场的公平、各方合法权益保护、业务合作中的权责利划分以及资金与信息安全等多角度完善监管机制、改进监管方式。

  三、直面挑战,共同促进银行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6年是国家“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银行卡产业深化改革、开放发展的重要一年。新形势下,人民银行将继续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市场主体创新发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主要抓手,引导产业各方共同构建充满活力、有序发展、合理稳健、多方共赢的银行卡产业格局。

  1.立足市场,与时俱进,加快监管转型

  一是继续推动银行卡产业市场化发展。稳妥推进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加快实施银行卡刷卡手续费价格改革,推动修改、完善信用卡监管制度,以促进市场充分竞争,激发市场内生动力。

  二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执行同等监管标准,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强化对发卡、收单业务主体的外包管理责任约束,并对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进行打击,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净化行业发展环境。

  三是要建立监管基准和差异化、灵活化、分类化的监管机制。根据市场主体的合规情况、风险级别、业务规模等因素制定分类监管机制,加快信息化建设,综合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监管效率,科学配置监管资源。

  四是对于欠发达地区等可持续性盈利空间有限的银行卡支付服务领域,要进一步发挥财政扶持的引导作用,促进市场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普惠金融建设。

  2.加快创新升级,构建错层互补的产业格局

  一是积极把握移动支付发展的有利契机,大力发展无卡支付服务,满足消费者随时随地、涵盖线上线下的全方位、多样化支付服务需求,并逐步形成行之有效的商业模式、统一的安全技术标准和业务规则。

  二是立足大数据战略,利用银行卡的数据载体属性和基础性地位,加强数据挖掘,深化场景应用,提升银行卡产品与服务的附加价值。

  三是顺应产业发展的市场化趋势,结合自身资源与竞争优势,找准差异化的市场定位、竞争策略和目标客户,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3.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障银行卡信息安全

  一是要保障商户、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要从客户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方面减少制度盲区,引导建立市场机构、行业自律、政府监管、法律仲裁层层递进的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对于创新业务,要建立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杜绝模糊概念、服务协议不规范、霸王条款等问题。市场机构要树立共同维护行业形象的自觉理念,建立健全客户权益保障机制、纠纷与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客户损失赔付服务。此外,有关各方要共同努力培养理性、成熟的消费者,加强信用约束,减少道德风险。

  二是要维护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和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要维护监管标准的公平性、一致性和权威性,明确跨界、跨机构业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划分原则。行业自律组织要健全约束机制,培育诚信市场环境,减少不公平竞争行为。

  三是加强银行卡信息安全保障。从维护国家安全与金融稳定、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完善采集、处理和提供银行卡信息等环节监管机制,强调市场机构收集银行卡信息的“最小化”原则,防范信息泄露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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