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外号外!深圳金融办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细则
编辑黄移动支付网2018/1/19 19:12:36

1月19日,深圳金融办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

以下为通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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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发现深圳金融办除了发布了这则通知,还顺带发布了《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指引表》,熟悉的网贷政策的人都知道,前阵子上海金融办也发布了《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两大一线城市相继下发网贷整改文件,明眼人都能看出政府是动真格了——重点城市整改辐射地区整改。

相比于上海金融办发布的168条细则,深圳市金融办发布的106条细则看起来似乎不够全面。与其在这里猜测,我们直接来看看当事人是怎么说的:

通过上图我们可以知道,实际上上海和深圳的整改细则大同小异,基本内容相同。只是在仔细比较两者细则时我们会发现上海的验收指引版本细节更多、更加明确而已。

另外,我们发现去年10月深圳就已下发了148条细则,但今年更新的文件却只有106则,减少了42则。

其中,据最新的整改验收指引,“网贷机构向出借人明示或隐性承诺出借资金可以随时提取”、“网贷机构开展借款人借款期限和出借人投资期限不匹配的借贷撮合或出借人债权转让业务”均被列为禁止项,在此之前,并未列入。不过,整改验收指引也提及,“为解决流动性问题,在出借人之间进行的低频次债权转让(如设置债权转让专区、核查出借人债权转让用途、限制出借人持有债权一定期限等),且事先向出借人提示流动性风险并经出借人确认的除外”。可见上海细则的先发对深圳细则修订有一定的影响。

让人值得注意的是,深圳的整改验收指引还提及“违反利息、收费相关规定”的情形,包括:

2017年12月之后,仍开展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撮合业务(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上限);

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含利息及各种费用)未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并告知借款人;

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保证金或手续费、管理费等各类费用;

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罚息或者其他费用等(不得超过年利率24%);

未对单笔借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明确设定金额上限。

由此我们知道虽然新细则明面上的要求减少了,但实际上是基于旧细则进行了合并和压缩,并额外增加了其他要求。并且有些要求相对于旧细则来说变得更加原则性,给后续的认定留有一定的空间。

此外,虽然深圳金融办出了监管细则,但备案细则却迟迟未发。我们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网贷平台即使合规了也还要跨过资格那一关。

附: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指引表

    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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