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庐山市人民法院对周某利用人脸识别技术盗取支付宝账户资金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初,被告人周某通过某网络直播平台认识了被害人桑某,因痴迷桑某,周某利用互联网搜集到桑某包括电话号码在内的个人信息,又通过支付宝通讯录发现该手机号码即为桑某支付宝账号。为窥得桑某购物记录等隐私,周某又通过某短视频APP获得桑某动态头像,从而利用该头像使用人脸识别方法修改了桑某支付宝账户登录密码。登陆桑某支付宝后,周某发现桑某支付宝账户内有大量资金,遂使用同样方法修改了支付密码,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周某多次自行将桑某支付宝账户内资金转入自己的支付宝账户,所盗金额共计人民币31998元。周某盗窃事实被桑某发觉后,为避免桑某报警,周某返还桑某人民币2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作案十次)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家属已退赔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后被告人周某上诉至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随着支付宝用户的日益增多,针对手机支付宝的犯罪活动频发,因犯罪形式新颖、手段隐蔽且钱款转移迅速,给支付宝用户带来安全隐患。本案系当前新型智能犯罪,犯罪方法新颖,作案手段隐蔽,通过获得被害人的动态头像,从而利用该头像使用人脸识别方法修改了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登陆密码盗取其支付宝账户内资金。在一些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该类案件的犯罪手段主要有通过被害人手机号码修改支付宝密码、用虚假身份证办理绑定支付宝电话卡、利用支付宝审核漏洞进行盗窃、通过冒充支付宝客服等方式套取交易验证码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虽犯罪形式新颖,更应准确审查此类案件,准确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网络支付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电子商务在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会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他们犯罪的工具。当下,网络诈骗手段新颖,无孔不入,网民们在网上购物、理财的同时,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账号与密码,不要轻易地打开陌生人发来的网站、图片、文件等等,也不要随便将自己的账号密码轻易告诉他人,以免受骗上当,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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