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反洗钱法》修订已是当前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关于《反洗钱法》修订,分析法律存在的不足以及FATF评估报告的建议,结合之前各类媒体报道及相关公开培训信息,当前《反洗钱法》可能会从以下几个方面修订。
一、健全反洗钱监管框架和协作机制
强化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明确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特定非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等职责分工,避免责任划分不清、工作相互推诿等问题,促进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二、扩大洗钱上游犯罪范围
《反洗钱法》中不再具体列明上游犯罪,与《刑法》的洗钱犯罪法条相呼应,包括《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第349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所规定的洗钱犯罪,顺应国际标准中对洗钱上游犯罪扩大化的趋势。
三、扩展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
参照FATF“新四十项建议”,以开展的金融业务来界定金融机构,即将金融机构定义为金融从业机构;建议参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规,在法律层面明确特定非金融机构涵盖的范围及需要履行的反洗钱义务。
四、完善反洗钱调查权相关规定
扩充调查主体,将反洗钱调查权下放至设区的地市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高反洗钱调查工作效率;明确人民银行对义务主体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公民)具有一定的调查权,明确调查结论应该作为起诉和定案的依据。建议适当放宽临时冻结的启动条件,合理简化临时冻结的审批流程。
五、提高行政处罚的惩戒性
增加反洗钱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将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反洗钱系统、定向金融制裁等违法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扩大罚款幅度,取消罚款上限,并明确以“累加法”计算罚款,达到惩戒效果。
六、修订反恐怖融资有关规定
适应新形势下国内外反恐活动的需要,明确义务主体应履行的反恐怖融资义务,增加“涉恐名单监测”等内容,明确对涉恐资产采取限制、禁止交易等预防性措施,增加“涉恐定向金融制裁”、“防扩散定向金融制裁”等,确保义务机构遵循与金融制裁义务相关的法律或者强制性措施的要求,以切实打击恐怖融资活动,并与反洗钱国际标准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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