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对公账户可能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6/22 14:21:43

据红网6月11日消息,衡阳市珠晖公安分局近日破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当地警方在侦查一起对公账户诈骗案时,发现了一个从事找人注册香港公司、开设公司对公账户、再转卖公司资料及对公账户给不法分子的犯罪团伙,并将其抓获。目前,王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买卖对公账户,为什么可能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我们可以观察一个司法判例。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20)冀112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

简要案情

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经人介绍至广东某公司,由该公司人员安排张某以其身份信息注册了两个公司,又以张某名义办理了银行账户。张某明知他人用其注册的公司及银行账户实施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上述两套手续以2000元的价格售予梁某(另案处理),梁某转卖他人,最终致使魏某被骗201706元。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律师评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明知他人用其注册的公司及银行账户实施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两套手续以2000元的价格售予梁某(另案处理),且致使魏某被骗20余万元,造成严重后果,应该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张某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裁判观点,在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058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书中也有体现。

在该案中,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明知利用自己的身份给别人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对公账号后可能被用于犯罪的情况,仍以自己的身份办理了四个公司营业执照及四个对公账户,并卖给“胖哥”获得约2600元的好处费。最终,林州市中宝骨料建材有限公司被他人利用网络诈骗的方式诈骗278.6万元,该款汇入了赵某办理的名为广州华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买卖对公账户,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前提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何理解这一前提呢?在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9)皖0223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2刑终25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判决予以维持)中,法院在阐述裁判理由时指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行为人既要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也要明知自己在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即行为人必须意识到自己所帮助的对象是在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有一定的认识或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买卖对公账户,如果无法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那么不能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并不意味没有刑事法律风险。因为,在买卖对公账户的活动中,往往会涉及到企业营业执照的问题,企业营业执照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因此有可能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该裁判观点在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3刑初469号刑事判决书有体现。

法院认定,被告人吕某某多次从被告人方某手中购买含有居民身份证件的对公账户资料共计16套,再进行贩卖牟利,其非法所得共计3850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吕某某买卖的对公账户,不仅包含身份证件,还包括营业执照等国家机关证件,因此,认定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本文转载目的在于知识分享,版权归原作者和原刊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阅读
资讯查询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