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人民币新政简析
移动支付网 2020/9/21 10:04:14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转口贸易、退款除外),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境内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并将方案报备所在地副省级及以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后实施。

关联文件:

银发[2018]3号: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

银宏审[2019]10号:自贸区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转口贸易、退款除外),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资金在境内的支付使用

汇发[2020]8号: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

合规关键点及业务机会:

1、企业便利化范围宽,个人的范围窄

2、地方政府(如上海、宁波、苏州、海南)和金融监管机构对离岸转手(转口贸易)的态度分歧,游走在两者之间的平衡,通过自律机制的白名单制推动

3、人行术语是转口贸易、外汇局术语是离岸转手;他们有时候会混在一起

(二)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内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可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支持境内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关联文件:

汇发[2020]11号: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支付机构可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汇发[2019]13号: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可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合规关键点及业务机会:

1、银行与持牌跨境支付机构合作

2、银行自身申请跨境支付资质

3、保外贸新业态:支持发展跨境电商(105个综试区、22个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海关)、市场采购(14个试点交易中心)、海外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各省市)等新业态

(三)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业务审核要求。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将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作为业务审核、企业信息登记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无需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应及时对所涉业务资料审核要求、审核流程等内部业务制度进行调整,按新的内部业务制度进行展业。

关联文件: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商事登记)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商事登记)

银发[2012]165号: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结算业务时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境内结算银行应当进行认真审核。(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银发[2009]212号:第十六条:试点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补交下列资料及凭证:试点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汇发[2012]38号:第四十六条::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五):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转内销审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再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不再签发《出口加工区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出口加工区深加工结转业务批准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制度,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

合规关键点及业务机会:

商事登记改革:逐案审批制=>备案制(2016年)=>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2020年)

二、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

(四)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更新名单认定标准,完善名单形成制度和流程,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关联文件:

银发[2012]23号: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

汇发[2012]38号: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

(五)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境内银行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应确保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关联文件:

汇发[2020]8号: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

合规关键点及业务机会:

1、推动企业网银、银企直联、手机银行等渠道跨境结算电子单证的建设

2、从货物贸易到服务贸易、从收结汇到购付汇、从经常项目到资本项目(待)

3、主旨是降低企业成本、提升获得感

(六)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作为主办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异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关联文件:

银发[2014]324号:十三、跨国企业集团可通过主办企业或另行选择其他成员企业,在其注册所在地选择多家银行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可采用轧差净额结算方式,按照企业集团收付总额轧差或成员企业收付额逐个轧差结算

汇发[2019]7号: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除外

合规关键点及业务机会:

1、人民币集中收付仍然按324号文件办理,双向资金池按279号执行

2、本外币集中收付均限定于经常项目项下,本次新规是否排除离岸转手业务未明确,个人理解是同样排除在外

(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支持银行境内外联动,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业务提供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支持优质企业为确保项目实施而需支付款项的汇出。境内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关联文件:

20200821外汇局官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相关政策问答: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以自身名义在境外开立账户前,需到企业所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开立境外账户后,需将开户银行、境外账户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报企业所在外汇局备案。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机构在境外开立账户无需经外汇局登记。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境内承包工程企业与其境外分公司、项目部、办公室等实体之间签订的资金安排协议、工程所在国相关资金(厂房、人工、采购设备等费用)预算表(或相关财务计划、境外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等材料)等,无需办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在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后,为其按服务贸易交易办理相关工程款项汇出(或汇入)手续。

商合发[2019]273号商务部等19部门关于促进对外承包工程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北京地区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诚信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方案

合规关键点及业务机会:

1、境外承包工程服务贸易项下便利化同样不适用于转口贸易及退款

2、营销清单:商务部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百强名单(2019年)

三、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八)放宽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关联文件:

汇发[2020]8号: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进行事后抽查。

汇发[2016]16号: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银发[2012]165号:十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账户存放的人民币资金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购买理财产品、非自用房产;

合规关键点及业务机会: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资金用途上未见“不得用于其他投资理财”,可视为放宽对购买理财产品的限制

(九)取消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资本金境内再投资限制。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关联文件:

某答疑20190XXX:允许非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资本金可以用于境内再投资

汇发[2019]28号: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十)取消外商投资相关业务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在符合现行规定且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关联文件:

某答疑20181121:境外投资者以其境内所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包括新设企业、增资、支付收购境内企业或个人持有股权的对价款),可从分配利润的企业将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也可经由境外投资者开立的人民币再投资专户将分得利润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开立专户存放境外投资者境内划转的再投资资金

银发[2012]165号: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各中方股东凭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准文件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

汇发[2015]19号: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人民币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十一)优化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管理。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就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也可就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使用同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境外借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借款企业可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并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书面报告。借款结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还本付息。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借款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签约币种根据实际需要可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

关联文件:

银发[2012]165号: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原则上,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应当通过原借款结算银行还本付息

汇发[2013]19号(汇综发[2018]30号):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3个外债专用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专用账户。非银行债务人需在所属分局辖区以外选择开户银行,或者开立外债账户超出规定个数的,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银发[2017]9号: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上海自贸区4.0版、粤港澳大湾区: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允许区内企业提款、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合规关键点及业务机会:

1、允许开立多个账户、允许异地开立账户、允许他行还本付息

2、不同可自由兑换外币视为币种一致

3、人民币外债在额度占用上有优势

4、内保直贷是否有业务机会取决于具体时期境内外的资金成本差,毕竟多了一个保函开立的成本

(十二)优化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管理。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调整为0.5。调整后的企业境外放款余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企业将人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银行须在审核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后,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进行相应信息变更及登记。

关联文件:

汇发[2012]33号:外币境外放款资金可以来源于境内外汇贷款

银发[2016]306号: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为0;放款人不得使用个人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不得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为所有者权益的30%

汇发[2017]3号:实施本外币全口径境外放款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汇综发[2017]108号:境内企业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形成对外债权的,其对外债权余额应纳入该企业境外放款额度管理

汇发[2009]24号:十七、放款人如需将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应按照境外投资有关规定办理境外投资核准及外汇登记变更手续(境内放款人须先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放款额度注销,再到银行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合规关键点及业务机会:

1、本币放款可实际使用额度高于外币,政策鼓励本币放款

2、经过登记的境外放款额度(含资金池)是内保外贷减少履约风险的实用因素,审核时需要考虑币种因子

四、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

(十三)支持个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开展。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关联文件:

银发[2018]3号: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合规关键点及业务机会:

优先放开工资薪酬收入等合理性直观可见的,对于其他经常转移的,银行在确认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也可以办理,政策口子本身是开放的

(十四)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汇入及汇出资金应当符合现行规定。

关联文件:

银发[2004]254号:内地银行可以为香港或澳门汇款人开立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利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管理规定,储蓄账户不能用于转账支付

人行公告[2019]29号:关于扩大澳门居民个人人民币汇款最高限额的公告

银发[2005]359号、福银办[2013]46号

相关答疑:在境内工作、居住满1年的境外个人,可以用来源于境内的收入购买商业银行发行的外币或人民币理财产品

合规关键点及业务机会:

1、港澳个人开立账户类型变化:结算账户允许在境内转账支付,但又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如何防范业务风险(黑人问号脸)

2、台湾个人允许非同名汇入,但只能使用储蓄账户

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十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境外资金。境内银行可根据境外机构的指令直接办理从境外机构海外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汇入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

关联文件:

银发[2012]183号:从同名或其他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获得的收入(不接受境外同名);履行相应手续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可购汇汇出

银发[2018]159号:境内代理行、境外清算行和境外参加行;境外企业集团、境外银行集团可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人民币购售业务坚持实需原则

合规关键点及业务机会:

允许在不购汇的前提下吸引境外机构资金(未明确是否限制同名),银行新增资金来源渠道

境内银行应不断丰富人民币金融产品,为市场主体在对外经贸活动中使用人民币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有关规定,在办理人民币跨境业务时,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境内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关联文件:

银监发[2006]87号《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

银发[2017]281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支付创新产品或者服务、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与其他机构开展重大业务合作的,应当对相关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进行全面评估,并于业务开展前30日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规关键点及业务机会:

1、报备

2、制度先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第七条(港澳居民储蓄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第十六条(来料加工)、《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年第23号)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专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外商投资专户)、第十一条(境外借款)、第十四条(外商直接投资批准证书)、第十六条(资本项目收入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第四条(NRA账户接收境外资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第十三条(经常项下集中收付)、《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第五条(境外放款)、《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调整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6]15号)(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存定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七条(签约币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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