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早期信用卡欺诈历史
2020/9/30 14:24:59

美国是信用卡的发源之地,世界上第一张信用卡在美国诞生,也反映了美国曾是世界经济最活跃的国家之一。但是,随着信用卡发卡量剧增,美国各地都出现了各种信用卡欺诈案件,给美国银行卡产业带来负面影响,为此美国政府、法院及各发卡机构都付出了很多努力。

美国早期信用卡欺诈历史

信用卡欺诈造成的损失是发卡机构的主要成本问题之一。信用卡诈骗通过多种方式实施,主要由客户丢失或不法分子盗窃信用卡来完成。后来还延伸出复制账单等手段,邮件欺诈者设法从不知情的持卡人处获得信用卡卡号,以此进行电话购物。同时,不法分子通过复制客户账单的方法,在此基础上增加虚假收费。仅在1973年,美国因欺诈造成的信用卡损失约为2.88亿美元,占信用卡销售总额的1.15%。

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信用卡盗窃仍以个人为主,并没有形成专业的犯罪团伙作案。而被盗信用卡售价约为每张200美元,但随着被盗卡量的增加,1969年在美国大部分主要城市,被盗卡每张售价降至100美元。到了1971年,售价进一步降至10美元。

值得一提的是,信用卡的黑市价格取决于被盗的时间。比如,在一周内的被盗卡溢价约为50%,而一周后则以黑市价格的50%左右出售。

在黑市上,最有价值的信用卡是航空旅行卡,通常每张售价在100至200美元,约为其他卡的两倍。而航空旅行卡的高溢价,主要原因是航空公司没有发出警告或被盗卡名单。20世纪70年代早期,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安全和欺诈保护主任估计,被盗信用卡和机票每年造成航线损失2000万美元。

此外,石油公司的信用卡也有很高的市场价值,通常每张售价在50至100美元。BankAmericard和Master Charge信用卡售价为50至75美元,大莱卡售价为40至60美元,美国运通卡售价为30至50美元,Carte Blanche卡售价为20至30美元。价格的差异反映了各发卡机构的安全措施和处理被盗银行卡的效率,其中Carte Blanche卡的处理效率最高。

盗窃信用卡并不是信用卡诈骗的唯一手段。20世纪70年代早期,美国合法使用信用卡邮购的消费者越来越多,不法分子便混入开通信用卡服务的零售商户处,从销售单上获得持卡人的姓名和信用卡号,再以邮购形式给邮寄公司发送临时寄货地址。20世纪60年代,美国监狱里的一名囚犯就曾冒用他人信用卡邮购,将超过2000美元的商品送到监狱内。1970年代早期,一些不法商人模仿持卡人签名,复制有效的原始收费单,该手段很难被发现。

早期被报道的信用卡犯罪案例

1971年,美国洛杉矶警察局公开了一起信用卡伪造案。案犯为一男两女,掌握至少一家银行的官方编号系统,用空白卡伪造成假冒信用卡,但该卡的打码卡号字体和真卡字体不同。此外,他们还将被盗银行卡翻新后变成另外一张假卡,即用熨斗先把原来的卡号熨平,然后通过打码机将假卡号打印上去。

另一个潜在的信用卡诈骗案例,源于数千张信用卡被无意中被遗留在零售店或加油站。1973年,据估计美国每年约有3500万张信用卡被遗留在商店或加油站。虽然近三分之二丢失的卡片被商家归还给主人或被销毁,但美国每年仍有大约1500万张信用卡在被冒用。

1976年10月13日,洛杉矶联邦法院的一个陪审团指控6人篡改世界最大数据库TRW的信用数据档案。

1973年,《尼尔森报告》按美国当年信用卡行业的美元损失数量对信用卡安全风险进行了排名。造成卡片丢失的主要原因有卡片被盗、卡片丢失和错放、发卡信件盗窃、商人及其雇员的欺诈性收费、商人与持卡人之间的勾结、欺诈性申请、邮购电话欺诈、制卡厂和邮寄服务环节中的盗窃、通过压印、复印或替换图片的方式改变卡片、伪造、篡改磁条。

反欺诈斗争

通过发卡机构与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执法官员的合作,美国在许多方面都开展了打击欺诈的斗争。最初,有关信用卡欺诈的联邦法律规定,如果欺诈性使用他人或假卡造成损失总额超过5000美元(1974年10月,美国总统福特签署了一项新的法律,将5000美元降低到1000美元,最高刑期从5年增加到10年),则对罪犯处以1万美元罚款或5年监禁,或两者并罚。

1960年代末和1970年代初,在大规模邮寄信用卡活动中,美国邮局在打击信用卡欺诈的执法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为很多是邮局内部存在大量盗窃信用卡的情况。1972年,邮政检查员调查了1128起与邮件有关的盗窃和欺诈使用信用卡案件,结果有436人被定罪。

在发欺诈的斗争中,发卡机构曾组织志愿者、成立信用卡调查员协会,以及试图将每个持卡人的照片贴在制卡人的卡片上,使小偷无法使用卡片,事实证明,这个方法既昂贵又无效,最终被放弃。

1970年,美国汉华实业信托公司(Manufacturers Hanover Trust Company)在邮寄信用卡中采取了一项措施被证明是有效的——在信用卡上打上开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当持卡人收到信用卡后要通知银行,以便银行根据该日期确定信用卡的实际生效开始时间。

经过一段时间的测试,因为运行控制的问题,汉华实业信托公司最终放弃了这一措施。但这被花旗银行采用并进一步改进,花旗银行报告采用这项措施一年后,其银行卡欺诈行为减少了75%。在20世纪70年代早期,美国许多银行也开始使用这种双日期打码方式。

银行采取的另一项预防措施是提醒其他银行和商户要注意伪造信用卡。1954年,大莱卡公司出版了第一份问题信用卡警告告示,但不断上升的邮费使邮寄成本越来越大。因此,许多发卡机构质疑这种做法是否可行。美国运通、大莱卡公司、Carte Blanche和Interbank都认为,印制和寄送警告公告是必要的,以控制和震慑欺诈和滥用信用卡的违法行为。但Visa公司认为这种做法没有必要。统计数据显示,发行Visa卡的银行因信用卡欺诈而损失的支出额比发行万事达卡的银行要高。然而,Visa在整个20世纪70年代都坚持其陈旧的系统,因为这可以节省印制和寄送警告公示的费用。最终,许多位于美国高风险地区的Visa卡发卡银行都自己印制各自的警示公告,其中包括位于纽约地区的大通曼哈顿银行和信孚银行(Bankers Trust),以及在克利夫兰、辛辛那提、巴尔的摩和达拉斯的银行。但也有一些美国的银行甚至不屑使用任何形式的警告系统。

由于欺诈造成的损失在美国整个1970年代继续存在。到1980年,信用卡诈骗损失接近2.5亿美元,占当年美国1450亿美元诈骗损失的0.29%。

在很大程度上,有些银行本身要为因盗窃而蒙受的损失负责。为了尽可能积极地推销自己的信用卡,部分银行不愿意通过公布盗窃和亏损信息来损害其信用卡的形象,从而淡化了欺诈行为,以免惊动和影响潜在的持卡人。此外,BankAmericard和美国运通拒绝与Master Charge、大莱卡公司和Carte Blanche在联合警告公告上进行合作,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银行卡行业反欺诈工作。随着20世纪70年代接近尾声,信用卡公司终于克服了大部分法律和运营问题,而这些问题在其大规模扩张之后出现。

进入1980年代,随着计算机等各种科技及防伪技术的进步,特别是银行磁条和智能芯片技术的发展,各发卡机构都不断推出了具备最新防伪技术的银行卡,使信用卡欺诈案件逐年下降。但是,世界各地和各种高科技的欺诈行为做斗争始终没有停止。希望在将来的某一天,人类能够实现一个真正无欺诈的安全社会。

(作者系中国银行卡收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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