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老板的“二清”之路,获利14万换8年有期徒刑
小P移动支付网2020/10/30 18:02:52

近日,一则电商平台负责人二清被判8年的消息在支付行业传开,移动支付网找寻了相关资料,发现该案件并没有那么简单。

整个案件确切来说,被判8年的主犯,更多是搭建了第四方支付平台,有二清行为,并且涉及赌博、洗钱业务。而“电商平台负责人”这一标签,则被故意放大。简单来说,这是支付人犯罪,而不是电商人。

这家非法支付平台名为西安日间结算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间公司”),被判8年的主犯是其主要负责人王宇航。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且看小编慢慢道来。

是金融大佬也是煤老板

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印发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西安成为自贸区,其中就有推动金融制度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相关条例。

西安自贸区的成立,在王宇航看来是一个巨大的机会。

该文件下发一周后,2017年3月23日,王宇航成功注册西安日间结算登记有限公司,并持股71%,其经营范围就有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结算、清算、支付、登记服务。是较为明确的支付公司,但并不持牌。

从移动支付网支付牌照查询系统中了解,陕西没有一家全牌照公司,没有银行卡收单牌照,多为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仅有一张互联网支付牌照,即陕西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隶属于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陕西省国资委背景。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4月,陕西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了一次股权变更,王宇航出资200万,获得该公司2%股权,并成为其董事。

按照背景来说,王宇航也是与支付牌照沾边了,但2号令等相关规定来看,日间公司仍然是没有支付牌照的。

除了在支付行业开立日间公司,王宇航还在资管、批发、商务服务、零售等领域都开立相关公司,持股比例从15%~35%不等。所以,说王宇航是一家电商平台负责人,其实也没有任何毛病。

然而,王宇航以为的自贸区大机会,并没有给他所谓的“先行先试政策优惠”。

在判决书中,日间公司副总经理张力辩称,西安自贸区有先行先试的政策,没有支付业务许可证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行政违规而不是刑事违法,应当行政规范而不是刑事处罚;如认定构成刑事犯罪,原判对其量刑重。

王宇航也认可这一辩护理由。

但法院认为,我国的自贸区享有国家的优惠政策,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当合法合规经营,在自贸区“先行先试”亦不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借口。

王宇航被判8年。那么日间公司到底所犯何事呢?

日间公司覆灭

日间公司在注册完成之后,2017年并没有立马展业,并期望获得支付牌照。然而自从2015年年初,央行就已经实际意义上的停止了支付牌照的发放。除了“因功获赏”的传化支付,支付牌照的获得基本依靠收购兼并。

到2018年,日结公司自行研发并建立了资金结算平台并上线运营,但《支付业务许可证》一直没办的下来。

王宇航开始“借鸡下蛋”,从上游支付机构或银行获得通道,向下游商户提供服务。

2018年开始,日间公司通过运营“日间结算”资金支付结算平台,使用网络支付接口,将日间公司通过上游支付渠道公司或者银行开立的账户内收取的下游商户付款人的货币资金,按一定比例扣除费用后,再根据下游商户的要求将货币资金结算至下游商户指定的账户,实际上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货币资金转移的服务。

这坐实了实际意义上的“二清”行为。然而经营一年时间,日间公司下游公司出事,并直接导致了其覆灭。

2019年2月,江苏南通警方破获了一起诈骗平台案,日间公司为其进行了近1400万元的非法资金结算。

2019年4月24日,王宇航被跨省。

在掌握足够证据之后,江苏南通警方对身处西安的王宇航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抓捕。当时的报道表明,自2017年日间公司成立以来,支付、结算金额达一百多亿。但判决书中显示,其非法经营数额仅6亿元左右,或许其他资金通过正规渠道清算完成。

其中,下游商户涉及违法活动的主要是2家机构,涉案分别是1257万余元、1394万余元,其他在日间公司“二清”的前提下,为“正常结算”。

结算6亿、获利14万,获刑8年

一审中,王宇航被判8年处罚60万,张力、任羜两个副总经理被判7年处罚20万,三者均认为量刑过重,不服上述。

从获利方面,王宇航违法所得人民币14.1万元,张力违法所得人民币15.4万元,任羜违法所得人民币14.5万元。

王宇航上诉的理由是:其一、本案应属于单位犯罪,日间公司开发支付结算软件后向下游商户推广应用,没有想到被下游商户利用去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二是初犯。

张力的理由是:上述所说自贸区政策;对此,上文已经解释,法院认为自贸区不是理由,没许可就是没许可。

任羜的理由是:成立日间公司的动机不是为了犯罪,经营范围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日间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挪用或侵占下游商户的资金,其本人在日间公司没有具体参与支付结算的业务工作。

对于单位犯罪和没想到下游从事犯罪的两个理由,法院认为,王宇航等人设立日间公司后,以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犯罪为主要活动,故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主观上不知道下游犯罪,法院则认为这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但不影响对本案非法经营犯罪事实的认定。

综上,二审维持原判,王宇航8年。

整体来看,非法结算了6亿左右资金,主要人员分别获利14万左右,给下游2个违法商户结算2600万元。

如此“二清”,获刑8年,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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