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强调要便利老年人日常就医,推动通过身份证、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等多介质办理就医服务,鼓励在就医场景中应用人脸识别等技术。
人脸识别技术近年来已被广泛应用于金融、消费、政企、校园、交通等各个领域,医疗作为具有一定消费频率和身份认证需求的公共场景,人脸识别技术显然有着较高的适用性。
2020年5月,为了规范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以下简称“医保终端”)管理,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技术规范》的通知(即25号文),明确表示了支持扫码应用、刷脸应用和医保移动支付的Ⅲ类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详细的技术规范要求,其中强调了人脸识别的安全性要求。
而在此之前的《关于加强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管理的通知》(23号文)中,则强调了对终端展开质量和安全检测,应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管理部门许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
第一批过检的医保Ⅲ类终端和企业出炉
随着医保电子凭证的不断推进,各地都在积极使用医保电子凭证实现互联网医保服务无卡办理。而国家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医保局”)在全面接手国家医保之后,研发了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并不断完善。
据最新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国医保电子凭证累计全渠道用户量超过3亿,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预计将在2021年底前投入使用。
医保终端从分类上可以分为3类,Ⅰ类是仅支持扫码应用终端;Ⅱ类是支持扫码应用和刷脸应用终端;Ⅲ类是支持扫码应用、刷脸应用和医保移动支付终端。25号文发布以来,医保领域开始全面推进终端设备的研发检测以及市场试点。
近日,据移动支付网了解,第一批通过检测的医保Ⅲ类终端已经公布,一共有6家企业的7款产品通过了检测,分别是深圳市德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F11)、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SS728M05X)、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Ewill-HST V1、Ewill-TOH V1)、广东柯丽尔新材料有限公司(SDP-7P)、广东天波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C10T)、杭州京威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JWS-1031)。
(检测机构:北京尊冠科技有限公司)
(检测机构:北京泰瑞特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有了过检的企业以及医保终端,其中自然少不了相关检测机构的助力。据移动支付网了解,目前中标医保局医保终端检测服务的企业一共有5家,分别是:北京尊冠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银联金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科正电子信息产品检验有限公司、北京泰瑞特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从此次服务来看,由于医保终端的更新换代仍处于起步阶段,第一批过检产品也相对较少,因此参与第一批过检产品检测的机构仅包含其中两家。而从第一批过检的企业来看,其中包含了像德卡、神思、天波这样的专业终端设备制造商,同时也有易联众、柯丽尔(巨鼎医疗)这样专注于医疗领域的系统解决方案商。
某过检企业的相关人士向移动支付网表示,医疗领域不同于其它垂直场景,其具备一定的业务门槛。首批过检企业实际上除了原本就致力于医保系统建设的企业之外,其它的也是依托巨头产业链而加入其中的。第一批主要是依托支付宝,微信系后面也会紧跟而上。
人脸识别并非“刷脸支付”,医保移动支付有哪些?
尽管Ⅲ类医保终端强调了对“刷脸应用”的支持,并规定了终端中人脸识别技术的采集、传输和活体检测要求,导致行业内纷纷认为医保终端必须且仅仅是支持“刷脸支付”,引起了行业内对于医保刷脸终端的误解。
实际上关于人脸识别,《医保业务综合服务终端(Ⅲ类)技术规范》仅仅提出了一些安全要求,比如人脸图像采集应支持活体检测、人脸图像信息应采用密码技术进行保护、应结合SE、TEE对人脸信息密钥进行保护、人脸识别应基于3D结构光摄像头或3D TOF摄像头并根据场景进行选择等。
其并未明确说明“人脸识别”所应用的具体场景,更没有强调刷脸支付在医保中的应用。那么医保移动支付到底包括哪些?与人脸识别有什么关系?
2020年4月底,医保局发布了《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保移动支付技术规范》,其中详细介绍了医保混合支付模式下的医保移动支付内容。
而在医保混合支付模式下,用户需要在激活了医保电子凭证的前提下,通过医保App以及获准接入的第三方渠道App获取待结算订单信息,然后调起医保收银台,用户通过收银台选择支付账户并提交支付。
其中国家医保App是医保移动支付绑卡的唯一渠道,用户在激活电子凭证后可在国家医保App上进行银行卡的绑定,绑定的银行卡可作为医保结算个人现金部分支付的扣款卡。
在这一步骤中,医保移动支付中心会判断支付金额是大额还是小额,如果是大额则需要进行刷脸认证;如果是小额则可以直接输入医保电子凭证密码进行认证。认证成功之后即可完成支付。
因此,就整个支付环节而言,医保移动支付并未涉及到传统意义上支付宝、微信的“刷脸支付”,支付都需要接入到医保移动支付中心实现,其中的“刷脸”仅仅是在医保收银台中大额情况下进行的身份认证。
而在获取结算订单之前,用户其实有多种不同的方式来实现就医购药,包括用户使用身份证、实体社保卡、医保App、银行App、定点医药机构App、第三方支付机构App以及互联网医药机构等。
其中当用户使用身份证和实体社保卡就医购药时,则需要利用到线下的“终端设备”,也就是上文所述的Ⅲ类医保终端。由于当下医保局正在全面推进医保电子凭证的开通和使用,因此当用户使用身份证和实体社保卡就医购药时,需要开通并激活医保电子凭证,而激活医保电子凭证这一步则需要用到终端的“刷脸”功能。这也是为何25号文要规定Ⅲ类医保终端需要具备人脸识别技术功能的原因。
(使用身份证和实体社保卡的流程相似)
而通过医保App、银行App等合作机构App的流程则比较类似,都是通过定点医药机构的自助或专用设备扫描医保电子凭证二维码确认参保人身份,并发起结算,然后便回到了上文提到的“医保混合支付”流程中。
除此之外,用户在购药之后也可以通过调用第三方支付机构App内的医保电子凭证,在定点医药机构发起结算之后,通过窗口选择现金、刷卡、第三方支付机构App进行支付。
因此,就目前的政策文件涉及到的医保终端而言,所谓的医保“刷脸”在整个医保就医购药的过程中仅仅是开通“医保电子凭证”阶段的刷脸身份认证。超过500的大额医保移动支付中的“刷脸”实际上是通过用户自身的手机App完成。
未来的医保移动支付是否会接入支付宝、微信的刷脸支付尚不得而知,不过目前来说医保移动支付显然不仅仅是“刷脸”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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