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张互联网支付牌照被注销 江苏CA或因挪用备付金被摘牌
小P移动支付网2020/12/16 18:02:25

截止2020年12月2日,央行在年内共注销四张支付牌照,其中三张支付牌照的业务类型皆为预付卡发行与受理,分别是御嘉支付有限公司、艾登瑞德(中国)有限公司、安徽华夏通支付有限公司。

而被注销支付牌照的江苏省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江苏CA”)的业务类型为互联网支付(全国)、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江苏省)。公开资料显示,江苏CA成立于2003年10月23日,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目前仍处于开业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年内注销支付牌照的支付机构除了江苏CA以外皆为主动注销。

据移动支付网统计,央行从2012年至今注销了38张支付牌照,而江苏CA是第二家被注销互联网支付牌照的支付机构,第一家为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从以上注销方式看,央行注销支付牌照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不予续展;

2.注销;

3.被其他支付机构合并;

4.主动注销;

5.未提交续展申请。

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也说明了支付机构支付牌照可能被注销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据移动支付网了解,2020年5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与何颖飞、张甡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企查查信息显示,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为江苏CA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29%。而何颖飞为江苏CA董事长,持有江苏国盾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约29%的股份,而江苏国盾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江苏CA 28.5%的股份。张甡为江苏CA董事,持股9%。

据该民事裁定书显示,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称,何颖飞曾以清算备付金名义,从江苏CA向江苏国盾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非法转出超8610万元。

法院查实2011年8月和2015年7月,何颖飞两次挪用江苏江苏CA资金共计3500万元,用于个人偿还债务和炒股,至今未能归还。但未提及何颖飞曾以清算备付金名义非法转出超8610万元。

如今,江苏CA支付牌照已注销。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第四十三条也规定,若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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