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影响与应对
2021/1/18 18:04:47

这两天,金融数据人最关心的话题无疑是央行正在征求意见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未来带来的影响,办法对后续的数据使用会产生哪些影响?外部数据还能不能用,怎么用等问题。

从办法本身来说,笔者认为最值得关注的就是办法对信用信息进行了定义,信用信息涵盖了,这也是对征信业务范畴的界定,显然,办法通过对信用信息的界定,扩大了征信业务范围。也就是说几乎所有的应用于金融信用评价相关的数据都被纳入了征信范畴,这对数据强依赖的金融机构来说,无疑将带来巨大的影响。

01焦虑的根源

近几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对金融机构的重要性越发显著,金融机构引入了越来越多的外部数据,依托于维度越来越多的数据,很多银行推出了互联网信贷产品,实现了高效的智能化审批,极大的提升了用户体验,同时,随着银行等金融机构掌握的用户数据维度、数据量的增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长期困扰金融机构对下沉用户的服务能力问题,有力的促进了我国普惠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让小微企业、农民、城市低收入人群的融资难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应该说,大数据在我国普惠金融发展、金融机构服务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这一进程中,国内数据市场的快速发展功不可没,伴随着大数据概念的兴起,以银行业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纷纷拥抱大数据,数据需求呈爆炸式增长。与之相伴的是,敏锐的资本大量进入数据产业,金融科技企业、大数据公司等为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服务的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一时间,数据市场极其火爆。不可否认,在数字金融高歌猛进的进程中,大量的大数据公司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大量的炮弹,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另一方面,面对高速发展的数据市场,国内相应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传统的征信业务界定没有跟上时代的脚步,难以适应新的市场需要,火热的市场也带来了对用户数据的无底线采集,对数据的无原则滥用等一系列数据合规问题,同时,一些巨头携数据垄断优势无序扩张,挤压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生存空间。数据在金融领域应用带来的负面问题越来越多。

而深处其中的金融机构则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数据已经成为了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的重要生产要素,金融业务已经离不开数据。另一方面,面对市场上鱼龙混杂的数据,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以参照,缺乏市场化的征信机构,金融机构难以有效解决数据来源的合规性、数据供应商资质的合规性、数据应用的合规性等问题,于是,在巨大的数字化转型的迫切需求面前,几乎所有的金融机构都选择了摸索前行,与各式各样的数据供应商建立了合作关系,只不过,不同的机构走的是不同的路线。

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大型金融机构具有政府机构、大型央企的关系资源优势,更易于获取一些政务、公共数据的一手数据源,在外部数据引进方面,一手数据源占比更高。而中小金融机构则缺乏相应的资源,只能以更为市场化的方式获取,在数据来源方面,主要以第三方数据公司的数据资源为主。

眼下,在人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之际,对于已经深度应用外部数据,很多信贷业务对外部数据产生较强依赖的情况下,办法对现状的改变无疑让很多金融机构变得焦虑,尤其是作为数据要素直接使用者的金融数据人更是焦虑,一旦外部数据中断,几乎所有金融机构的业务都会受到或大或小的影响,对于自身数据量少,对外部数据依赖度更高的中小金融机构的影响势必会更大。而对于金融数据人来说,无疑少了一大块的生产资料,甚至对于小型金融机构的数据人来说,可能面临着短时间内无米下锅的窘境。

02办法实施后可能的走向

若按照现有《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势必对整个数据市场、数据交易规则、数据应用逻辑产生巨大的影响。综合考虑对金融机构业务可持续性及对数据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影响,笔者认为未来办法在执行层面可能的走向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信用数据必须持牌经营。信用数据必须由持牌的征信机构运营,无证经营将面临重罚,事实上,从鹏元征信被重罚即可看出端倪。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凡是交易的数据涉及信用信息都必须通过持牌的征信机构获取,金融机构只能通过持牌的征信机构引入相关的信用数据。任何通过非持牌征信机构引入的信用数据都可能将面临重罚。通过对需求端和供给端都进行严格的监管,从而,加大持牌征信机构的话语权,提升其市场地位,壮大持牌征信力量,最终确保供给持牌,需求合规。

二是征信机构会更加多元。目前,企业征信牌照较多,但是,拥有个人征信资质的只有人行征信中心、百行征信以及刚刚成立的朴道征信三家机构,单从数量上来看,似乎和美国持平,但是,美国征信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市场,以三大征信局为主体的市场格局是美国征信市场历经多年发展的自然选择。而我国征信机构大多以国资背景为主,且与人行征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更多的是行政干预的结果,而非市场选择,导致征信机构市场竞争力不足,难以有效满足日新月异的数字金融需求。未来,可能的走向是央行会发放更多的个人征信牌照,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提升征信效率,让市场做出选择。这也是对金融机构及数据服务商影响相对较少的一种方式。

三是数据服务商面临转型与分化。目前,比金融机构更焦虑的应该就是各类数据服务商了,有的是具有政府授权的政府数据运营商,有的是有国资背景的数据运营商,有的是互联网企业,有的则是纯粹的中介性质的第三方数据服务商。未来,可能部分具有一手数据源且能满足中立第三方要求的数据服务商会走向正规化,取得征信牌照,变身征信机构。对于中介性质的第三方数据服务商作为数据供应商存在的意义已经不大,需要向技术输出型公司转变。还有一部分自己拥有一手数据源,又没有征信牌照的数据服务公司,会转向与征信机构合作,成为征信机构的数据服务商,为征信机构提供数据源。

四是金融机构外部数据应用成本可能会上升。监管趋向严格,供应商变少,一些不合规或者处于灰色地带的数据供应商退出历史舞台,一些数据中介商退出市场,市场竞争变成了征信机构之间的竞争,主体变少,竞争下降,金融机构获取数据的成本将升高。另一方面,由于一手数据源无法直接向金融机构输出数据,需要经过征信机构输出,增加了数据交易环节,也会抬高数据成本。

五是央行给予过渡期安排。考虑到金融机构的业务连续性,办法施行后,不太可能采取一刀切的中断的方式,相信会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通过征信机构使用合规替代数据源。但是,由于整个过程涉及到征信机构与相关数据源的合作模式确定,以及替代数据源的测试,接口开发等细节,工作量较大,绝非短时间内能完成的,因此,相信过渡期也不会太短。

03当前的应对之策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必然的,只不过是时间长短的问题,当前,作为金融数据人,我们该思考的是如何应对,提前做好准备,以减少办法正式实施后对于业务的影响。

一是开展外部数据摸底工作。针对本机构外部数据使用情况,尤其是个人类数据开展全面的摸底,摸清楚本机构使用外部数据的具体数据源、数据字段、使用场景等,建立外部数据资产目录。

二是开展现有外部数据评估工作。对现有数据源开展内部评估,建立数据源合规风险等级评估机制以及业务影响评估机制,针对对业务影响较大且数据源合规风险较大的数据提前寻找替代数据源,制定数据源变更方案,逐步替换高风险数据源。

三是强化新引进外部数据的合规管理工作。加强数据源合规性评估,优先引进一手数据源,尽量避免从中间商引进数据。对于一手数据源尽可能从具有政府或者国资背景的数据源获取数据,对于从互联网企业获取数据,要更深入的开展数据源独立性评价。

四是强化外部数据源监测。加强和外部数据源沟通,了解外部数据源运营情况,同时,在使用过程中,通过技术手段强化数据源质量稳定性监测。

五是强化外部数据中断应急预案管理。对于所有外部数据源,尤其是涉及到信用信息的数据源都必须制定完整的应急预案,对于存量数据源,没有编制应急预案的也应尽快应补尽补,同时,应急预案应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变化以及市场变化及时进行动态的调整。将外部数据中断对业务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国家逐步完善数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数据市场监管,是市场发展的必然,从长期来看,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金融数据人来说,焦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更重要的是及时紧跟政策及市场动向,加强预判,做好预案,积极拥抱变化,拥抱监管,确保业务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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