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数字货币——数字货币的支付、结算与清算
大师兄移动支付网2021/3/12 11:16:41

前言

自2019年以来,公众号更新就和中年人的头发一样,日渐稀疏了。都是偶有所思,闲久生勤的写上一篇。自去年关注数字货币(本文特指数字人民币)以来,有了很多思考和疑问,或学习、或请教的,有了些所思所得。对于支付从业者,货币形式的变化,无异交通领域的高铁兴起,基础设施建设本身的商业收益与回报有限,但其他行业却可借此基础设施的高效率和低成本,获取新的红利。数字货币就是新的基础设施,是个新的赛道,也是一轮新的机会。我希望借着一系列的自问自答,分享我的所思所得,也希望这样的抛砖引玉,能够得到师长与朋友们的斧正与指教。

本文所述的“支付、结算与清算”指的是银行和第三方支付领域,也就是电子支付。首先,我们确定下数字货币的官方表述,数字货币是法币,是“具有价值特征的数字支付工具”,数字货币在央行负债表里是负债,是M0。所以,我们就从M0出发,看看数字货币的支付、结算与清算会是怎样的?

一、数字货币的支付

目前的电子支付行为分类总共分为两大类,一种是转账,另一种是收单。两种行为里都有一个或多个中心化机构,其中收单是依据供需双方的订单进行支付处理,转账则是转出方的自定义订单,转账是由账户持有人发起的支付,由中心化机构处理的,目前的转账分为单边确认和双边确认两种,单边确认是目前银行账户间转账的常见形式,收款方无法拒绝收款。双边确认是指付款方转出后,等待收款方确认,如微信的转账服务,收款方超过24小时不确认收款,就会退回到付款人账户中去。但如果是M0,支付处理其实只有一种,就是收付,找零是收付间衍生行为。M0的所有权,是按持有即所有确定的。举个例子,你借了一万元现金给朋友,朋友收到一万现金时,即获得所有权,你无法通过债权举证,认为这一万元的所有权是你的,因为债权和现金的所有权是两个事。数字货币是M0,那如果按这个逻辑,数字货币就只有收付,没有电子支付里的转账和收单两个形式啊?但实际上,数字货币又恰恰有转账和收单两个形式。数字货币的表现形式是“加密字符串”,和M0的传统表现形式现金完全不一样。现金的支付行为只有收付,虽然发行是中心化的,但没有中心化机构处理收付。数字货币是“加密字符串”,可以没有中心化机构处理,也可以由中心化机构处理。央行相关人士说过,数字货币支持在有源(电源)环境下的双离线(无网络)支付,这个和现金的收付行为一致,就是收付双方可以不依赖任何中心化机构处理这笔转账或收单支付。那么,我们是否就可以说数字货币也是没有收单这个行为呢?

虽然,数字货币沿袭现金的支付形式,但因其不同于现金的表现形式,使得数字货币不仅可以如同现金一般收付,也可以如电子支付一样实现转账和收单,只不过这种转账和收单,不同于电子支付所呈现的转账和收单。数字货币的转账不限于电子支付无法脱离的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数字货币设计之初,就考虑了与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松耦合与弱关联,也就是“包括但不限于”,这样才能和现金一样,实现点对点的分布式支付。除了对电源和设备或介质有依赖,在受理环境中不依赖中心性节点,就自然没有中心节点被攻击或并发受限这些中心化问题。因为数字货币的数字化特征,使得数字货币收单呈现出和现金不一样的特征,现金的收取有两种交互方式,一是人人交互,就是我们常见的“现过现”,一是人机交互,各种专业设备收取现金和找零,常见的有ATM和自动售货机等。数字货币的收单设备更像是电子收银机,只不过这个电子收银机,可以是收单机构布设的,也可以是普通企业布设的,也是“包括但不限于”,商家还可以自行搭建数字货币收银机。账户侧和收单的“包括银行和支付机构但不限于”其他企业,给了一众科技企业无限的想象空间,而更有说服力的是,数字货币试点最早期7家企业中,除四大行外,是三大运营商这类非金融企业。数字货币的“加密字符串”转移,要通过技术处理完成,如果说现金还是普通企业就可以处理的,数字货币就必须借助有源环境的人机交互才能完成,所以无论是线下的收银机,还是线上的收银台,都需要科技实现的加持,才能搭建起来。

二、数字货币的结算

如果,非要就现金支付谈结算的话,现金是支付结算一体化,支付即结算。而在电子支付中,支付和结算是两个事务,即便是逐笔实时结算,也还是支付和结算两个事务的完成效率一致而已。所以,现金支付中是没有所谓结算的。既然现金支付中没有结算,电子支付中必然有结算,数学货币支付中有否结算呢?数字货币的表现形式是“加密字符串”,是现金的数字化形式,理应和现金一样,支付即结算,支付是转移了“加密字符串”,结算是完成了所有权确权,否则,支付就没实现。电子支付是依赖账户实现的资金转移,账户是资金所有权确权的主体,我们没有任何办法说明,另一个账户里的资金,是属于我们的,只能通过法律的裁决,才能对资金所有权进行新的确权。“加密字符串”是持有即所有,账户包括又不限于银行和支付账户。举个例子,我们用运营商的数字货币钱包,作为数字货币收单结算账户,使用某科技企业提供的数字货币收银机,这个过程中,没有任何银行和支付机构在其中,请问,支付和结算是透过哪个中心化机构完成的呢?我认为,这个过程中不存在中心化机构,数字货币的账户和收单,都是分布式的,账户和收单都可以是非金融企业服务,账户等同我们日常所用的钱包,可以是牛皮材质的,也可以是塑料制品,收单的收银机或收银台,就是我们常见的现金收银机,用于存放和清点现金。钱包和收银机的制造商,可以不是银行或支付机构。

我们也说过“包括但不限于”,如果是银行或支付机构提供的钱包和收单服务,是否就存在结算环节呢?目前来看,银行的收单仍有可能有结算环节,银行为商户提供数字货币收单,为商户开立数字货币账户,用户持有数字货币购买商品并支付,银行接收“加密字符串”,并结算至商户的数字货币账户中,这样看好像结算环节仍然存在,但实际是试点阶段,试点银行为控制试点范围与场景,有可能实现了中心节点控制,类似试点银行为商户收取了现金,然后结算给商户,这个结算环节是被制造出来的,并非数字货币支付所必须的环节。也有可能试点银行没有制造这个结算环节,是用户的数字货币直接转移到了商户的数字货币账户中,试点银行在这个过程中,仅是扮演了钱包或账户服务的角色,并非电子支付中的中心化机构。

我们就以上两个章节,说明我最终的观点,也就是数字货币有支付无结算,如果有结算这一环节,则是银行和支付机构自行设置的,因为现金只有收付,支付即结算。

三、数字货币的清算

如果说数字货币的支付和结算容易给我们造成困扰,数字货币的清算我们就容易理解了。我先说明我的观点,就是数字货币无清算,其理由就是现金无清算。数字货币的表现形式是“加密字符串”,账户也不限于银行和支付机构,没有传统的账户和卡BIN,脱离账户和卡BIN,自然就没有了卡组织于其中,因为属性是现金,也自然就没有清算机构。

或许大家会问,如果工行和农行用户用各自的钱包完成数字货币支付,这种跨机构的收单,没有清算,怎么完成结算呢?那么,我就会反问,为什么不同用户持有从工行和农行取出的现金进行付款时,商户要依靠清算机构才能收到这笔现金呢?我们要彻底脱离电子支付中“支付、结算与清算”的固有思维,将“加密字符串”理解为我们持有的现金,用现金的支付特性与流程来对比电子支付中的“支付、结算与清算”,才能理解数字货币支付中,没有清算这一环节的事实。在电子支付环节中,在跨机构的情况下一般支付为先,清算为次,结算为后,对账为终,当然也会出现支付为先,结算为次,清算为后,对账为终的情况,都是因为电子支付依赖账户,我在《支付革命》中曾说过电子支付中“无账户不支付”的观点,因为银行或支付账户的垂直发行特征,导致支付和结算、清算无法一致化,存在先后次序,我举最简单的例子,工行和农行用户间的一次转账,涉及的账户就有工行、农行用户各自账户,工行、农行各自待清算账户,工行、农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待清算账户。

以上三点,基本上说清楚了我的观点,就是数字货币支付中,结算不是必要环节,清算则完全不存在。

数字货币的商业机会

支付、结算与清算服务都属于强监管领域,必须获得门槛较高的行政许可。正因此,很多企业无法进入这一领域,数字货币放开了银行和支付机构账户的关联,也一定程度放开数字货币领域服务市场。数字货币的相关服务都需要通过科技服务实现,就给了无数科技企业以机会。我举这个最简单的例子,数字货币的支付是无形的,收款方的“唱收”设备或软件服务就会成为新的市场需求。

银行账户是金融基础设施,这一基础设施耗资巨大,正因为我国银行账户、通信基础设施的完善,和智能终端普及的社会环境,才有了移动支付的崛起。支付和账户的紧耦合,也造成了很多问题,比如账户服务覆盖,中心化服务机构的故障造成大面积服务停止等。因为银行账户基础设施的昂贵,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很多国家的银行账户渗透率都没有超过40%,没有这一基础设施,移动支付发展也就非常受限了。我举例说明下,某中东国家最大的移动支付服务商,日交易处理规模为1.8万笔,还不及我国大多数聚合支付服务商的日交易处理规模。我借这个例子说明,移动支付发展如果只能依赖账户、通信、智能终端普及这些昂贵的基础设施,在除中国之外的很多国家,其实是不实际的,数字货币发行时如果避开这些基础设施限制,则移动支付发展之路将更为广阔,我国的支付服务商,完全可以通过在国内的实践,积累数字货币移动支付服务的技术与经验,不仅能在国内分羹这一增量市场,更有无限的国际化想象空间,这真是少有的低门槛大市场。

借用哈耶克说的“钱是人们所发明的最伟大的自由工具之一。在现存社会中,只有钱才向穷人开放一个惊人的选择范围,这个范围比在以前向富人开放的范围还要大”。数字货币是人们在发明钱之后最伟大的自由工具之一,在现存社会中,数字货币向无数小企业开放一个惊人的选择范围,这个范围比在以前向大企业开放的范围还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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