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1年又4个月的征求意见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正式发布了,这将是影响支付行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文件,POS终端和条码支付业务的展业逻辑发生了彻底改变。
个人码收款严管的三个方向
对于二维码支付来说,新规的影响力不亚于2017年年底发布的296号文《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296号文侧重在用户侧,而新规则重在商户侧。
对于条码支付,新规的主要要求是:
1、限制个人静态收款条码被用于远程非面对面收款。
2、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进行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
3、制定收款条码分类管理制度,区分个人码和特约商户码。
这三条,任何一条落地都将深远的影响整个移动支付收单市场。
第一条,限制个人码远程非面对面收款。
从央行的回应来看,个人静态收款码限制非面对面收款,主要是因为“跑分”带来的巨大洗钱风险。如果用户确实有非面对面远程收款的需求,收单机构需要将其加入白名单,并且“审慎确定白名单准入条件与规模、个人静态收款条码的有效期、使用次数和交易限额。”
未来,个人收款码大概率不再具备一次打印,终身可收款的特性。而变成动态收款码,超过一定的收款次数,需要重新生成。这一措施,对微商群体有较大影响,很可能该群体就是白名单重点针对的人群。在注册过程中,顺便也解决了税务问题。
第二条,个人码不得进行经营活动收款。
商户码收款存在费率问题,而个人码收款没有费率,且微信、支付宝都采取了提现收费的机制,许多个体户在收款之后不会轻易提现,转而将资金用于其他经营活动,如此,资金便完全在支付巨头的体系内。新规执行之后,个人码收款受限,会极大的影响支付巨头的体系资金留存能力。
在税务方面,个人码收款并不计入经营资金之中,存在“偷税漏税”的嫌疑,此前就曾有多起通过个人收款码逃税漏税的案件发生。
另外,这可能是对聚合支付商的重大利好,未来许多商户的个人码都将替换成商户收款码。
无论是支付宝和微信,都拥有商户收款码,通过个人码升级即可。未来,微信和支付宝都会引导用户将个人码升级到商户收款码,以尽可能的消除收款限制。此前,微信支付在2019年4月曾进行过要求服务商对特约商户“二次认证”的动作,被指是微信希望更多的触达商户。
但新规对于特约商户有核实要求,提供商户收款码的需“参照执行特约商户有关管理规定”,“对于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应当通过现场面对面方式核实。对于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原则上应当通过人工或智能客服同步视频等方式核实。”
收单是一个重服务的行业,这不是微信、支付宝等巨头能通过互联网全覆盖的,需要服务商群体帮助其完成。笔者判断,在新规落地之后,支付巨头会加速对服务商群体的让利,将重服务的特约商户让给服务商对接,剩下的微商群体,则通过特殊系统由巨头直接服务。
第三条,区分个人码与商户码。
征求意见稿阶段,是“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区分个人、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类型制定相应规则。”
可能是央行意识到,自律组织单独完成这一任务比较困难,于是在正式稿中,变成“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应当制定收款条码分类管理制度,区分个人码和商户码。笔者看来,这应该是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提供收款码服务机构的直接责任。至于是个统一的制度,还是每家自行区分,有待后续观察。
终端监管,看一机一户和大商户
虽然相比征求意见,新规新增了条码支付的相关监管内容,但银行卡终端仍然是合规监管的一大重点,而且会新增多种规则和标准。
一是严格落实“一机一户”。
新规要求,“1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1个受理终端序列号”、“1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1个特约商户”,在生产和入网环节,这两条限制,对于一机多户、一机多码的问题进行了源头封堵。对于套现业务有极大的影响。
不仅如此,新规还要求相关机构针对不同问题,形成规则、标准、机制。
- POS生产环节。清算机构应建立生产厂商评估管理机制。
- 交易信息管理。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应当建立交易信息分类分级管理规则,主要应对数据安全。
- 报文管理。新规要求清算机构建立成员机构报文传输行为评估机制,对于存在漏报、错报、伪造交易信息等行为予以惩戒,这一机制从报文底层防范收单机构开展套现。
- 终端位置检测。清算机构应当制定联合监测相关标准和规则。
此外,对于“大商户”玩法也被限制。
征求意见中,“因大型商超、综合便民缴费等特约商户业务需要,收单机构可建立终端序列号与特约商户编码等信息一对多或多对一关系,并将对应关系报送清算机构,由清算机构进行白名单管理。”
在新规中,已经没有相关的形容,也没所谓的白名单。或许监管已经意识到,大商户模式容易滋生违规,完全取消了这种形式。
但无论新规还是征求意见,都保留了“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与非同名账户开户人是否存在同一品牌连锁经营、集团化管理等合法资金管理关系进行审核”的要求。
“大商户”模式的监管方向未来会如何,还有待观察。
一些值得注意的点
1、对于终端的定位要求变化。
征求意见中,无论是银行卡终端还是条码支付终端都要求有定位功能,但在新规中,对没有定位功能的设备,新增了“收单机构应当确保其被用于特约商户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法合规用途”的要求,放宽了定位要求。
2、对于条码支付终端的管理规则。
新规要求,对于具备采集多项支付信息和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等功能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应当参照银行卡受理终端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规则。
未来,微信与支付宝的条码支付终端很有可能也需要通过更严格的检测要求,甚至,条码支付终端是否也参考银行卡受理终端,要求不能线上买卖也会成为比较大的变数。
3、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职责变化。
征求意见中,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比较“忙”。个人码与商户码的区分、制定特约商户巡检操作指引、报送本通知贯彻落实计划及进展情况等都需要直接参与。
而新规中,个人码与商户码的区分、制定特约商户巡检操作指引取消。新增,“对于同一交易由不同清算机构参与处理的情形,可由清算机构自行协商或者会同支付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交易信息关联和查询机制。”
新规文末,要求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相关行业自律规则。”
总体上,是取消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直接的责任,而更多的希望其能够在新规框架内,进行监管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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