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裁判文书网信息,海城市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开了一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由的刑事判决书。
具体来看,2018年,被告人韩树林通过关联公司分别与沈阳华诚公司、深圳前海汉哈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协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帮助沈阳华诚公司、深圳前海汉哈公司宣传并吸收客户存款,为此还制定了基本业务制度及管理办法。沈阳华诚公司、深圳前海汉哈公司又分别与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友支付”)、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通联支付”)约定,由后者向前者提供网络支付服务。
按照合同,被告人韩树林组织业务员以口口相传、发放宣传资料、召开答谢会等方式,又以高息回报为卖点,向投资者推销华诚、司某、开门红等理财产品,吸引投资者向通联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款项,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沈阳华诚公司、深圳前海汉哈公司账户。
被告人韩树林亦使用其担任负责人所累积获得公司支付的报酬约50万元,并另行筹集部分资金,参与投资约100万元。2020年2月份后,相关公司无力继续按约定向投资者还本付息,导致投资人傅进于2020年7月向警方报案而案发。
经审计,自2018年6月起至2019年10月间,相关公司陆续吸收傅某等数百人投资共计人民币92850296.00元(含重复投资),实际投资人民币83836501.50元(不含重复投资),投资人获得返本付息人民币28417998.28元,实际损失人民币55418503.22元。被告人韩树林投资的人民币约100万元,亦未获得返还。
简单来说,这是一个被告人和受害人都陷进去的非法投资活动。案发后,大多数投资人集体签署谅解书,对被告人韩树林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韩树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而支付机构因为其通道能力,在其中充当了“工具”的角色。当然这不是支付机构才会遇到的“坑”,银行也会。对支付服务主体而言,加强客户身份识别、账户审核等工作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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