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人民银行正式对外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银行和支付机构更好服务外贸新业态发展,自2022年7月21日起实施。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加大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完善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
二是将支付机构跨境业务办理范围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全部经常项下。
三是明确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业务主体展业和备案要求。
四是明确业务真实性审核、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及数据报送等要求,压实银行与支付机构展业责任,防控业务风险。
这是2022年1月发布意见稿以来的正式发布,内容较少修改,但仍然有细微调整。
除了一些表达语词微调外,主要的调整包括:
- 新增明确海外仓为市场交易主体之一;
- 修改备付金银行相关要求,不再指定具体文件;
- 删除对支付机构展业需遵守具体规定,即“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展业过程中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等非银行支付机构有关管理规定。”
- 第七条交易报送中,新增“轧差净额结算应还原为收款和付款信息报送。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妥善保存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境内实际收付款机构或个人的逐笔原始收付款数据备查。”的要求;
- 新增第九条,对服务机构要求丰富产品,降低成本。
以下为《通知》全文(对修改部分进行标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银发〔2022〕13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跨境清算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境内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本通知所称市场交易主体是指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海外仓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外贸新业态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
二、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应具备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满足备付金银行相关要求,具备审核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真实性、合法性的能力,具备适应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特点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能力。
三、参与提供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
(二)具有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真实跨境业务需求。
(三)具备健全的跨境业务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和专职人员,能够按本通知要求及相关规定做好商户信息采集和准入管理,交易信息采集,跨境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等。
(四)具备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具备高效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系统处理和对接能力。
(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规经营,风险控制能力较强,近两年未发生严重违规情况。
四、境内银行在为支付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评估支付机构展业能力,与支付机构签署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境内银行应每年对已备案支付机构展业能力进行评估并定期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发生变更的,境内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对于经评估不满足本通知第三条相关要求的支付机构或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终止的,境内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办理撤销备案。
五、开展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境内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双方应协商建立业务真实性审核机制,共同做好业务背景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非法交易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一)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加强市场交易主体管理,依法采集市场交易主体基本信息,并定期核验更新,建立市场交易主体负面清单。
(二)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根据市场交易主体类别、交易特征等,合理确定各类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单笔交易限额。
(三)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事中审核和事后抽查制度,加强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高频交易等异常交易的监测,相关信息至少留存5年备查。
(四)支付机构应制定交易信息采集及验证制度,对于违规风险较高的交易,支付机构应要求市场交易主体提供相关单证材料;不能确认交易真实合法的,应拒绝办理相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五)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支付机构及交易相关方就可疑交易提供真实合法的单证材料;确认发生异常情况的,境内银行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内银行对支付机构违规业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境内银行直接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六、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时,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遵守打击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及非法从事支付机构业务等相关规定。
七、境内银行应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信息报送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跨境收付数据,轧差净额结算应还原为收款和付款信息报送。境内银行、支付机构应妥善保存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前境内实际收付款机构或个人的逐笔原始收付款数据备查。
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对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的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非现场监测,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应予以配合。
九、支持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加大对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支持力度,丰富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配套产品,降低市场交易主体业务办理成本。
十、本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第七条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2022年6月16日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于2022年1月7日至1月22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共收到4家机构的意见建议8条,经充分研究论证,绝大多数意见已经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将市场交易主体范围的表述修改为支付机构服务的交易主体
采纳情况:未予以采纳。“支付机构服务的交易主体”表述过于宽泛,没有具体所指,不宜用作定义。因《通知》将业务范围拓展至个人薪酬汇回等其他经常项下业务,因此将个人纳入服务对象。
二、建议明确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真实业务需求情形及信息真实性合法性的具体要求和字段
采纳情况:未予以采纳。真实业务需求指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真实业务背景,该表述已较为明确,不宜在文件中对具体业务场景进行罗列。商户信息采集、交易等具体要求和字段属于展业实操细节,未来可考虑在自律规范文件中进行明确。
三、建议进一步明确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备案要求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明确协议发生变更或终止的,境内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未采纳关于删除对支付机构展业能力进行定期评估的建议。主要考虑是支付机构经营差异性较大,为确保支付机构真实合理的业务需求及时得到满足,同时避免支付机构涉足与其业务审核和风险管理能力不匹配的跨境业务,我们认为有必要要求银行对支付机构展业能力定期进行评估,以有效防范跨境业务风险。
四、建议进一步明确涉及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报送要求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明确在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模式下,支付机构无需申报数据,由合作银行履行数据申报义务。
五、建议进一步明确银行直接展业的要求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在《通知》中明确银行直接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亦参照本通知要求办理。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做好《通知》实施工作,督促相关主体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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