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违规,浦发银行被罚386万!
卢华秋移动支付网2022/11/17 11:50:52

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11月11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浦发银行厦门分行因违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规定,被警告并处罚款合计386万元。同时,时任浦发银行厦门分行信用卡部副总经理关珍龙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20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商业银行若存在“侵害消费者金融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等相关行为,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如无违法所得的,则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此次被罚的数额来看,浦发银行厦门分行相关违规行为显然产生了违法所得。

进一步划分,“侵害消费者金融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具体的违规情形包括以下六种情形:

(一)未经金融消费者明示同意,收集、使用其金融信息的。

(二)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或者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的。

(三)未公开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规则,未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的。

(四)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

(五)未建立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或者未严格落实信息使用授权审批程序的。

(六)未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导致消费者金融信息遗失、毁损、泄露或者被篡改,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的。

“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则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实际承担的义务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的。

(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或者隐瞒限制条件等,对过往业绩或者产品收益进行夸大表述的。

(三)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审核或者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已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保证的。

(四)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的。

换言之,浦发银行厦门分行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违规行为,大概就出自上述的十种情形。

随着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金融机构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因此导致金融消费纠纷频发。另一方面,从整个社会环境来看,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

近年来,监管层面积极推动消费者信息保护制度建设,除《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在《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个人金融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等文件中也能找到金融消保相关内容。此外,在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形成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客户权益保护”也成了其中重要内容。

据移动支付网不完全统计,人民银行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类的罚单数量总体呈现增长趋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监管规定不断变化的背景下,商业银行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在浦发银行厦门分行这次罚单中,从被罚责任人的职务来看,具体的违规情形必然与其信用卡业务有关。按照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每季度定期发布的关于银行业投诉数据,涉及信用卡业务的投诉最为突出。

今年年中,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该通知第七部分为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明确要求银行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并纳入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依法妥善处理风险事件及客户投诉;按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信用卡息费水平;严格执行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征信管理有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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