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集团旗下六子公司共同经营远鑫 推展电子票证服务
2014/6/13 15:31:00

  公平会今(11)日通过并宣布,远东集团旗下,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远鼎股份有限公司、鼎鼎联合行销股份有限公司、远东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崇光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与远东国际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共同经营远鑫电子票证股份有限公司专营电子票证业务结合案,因尚无显着竞争之疑虑,故不禁止其结合。

  公平会表示,上述6家公司拟共同经营远鑫公司,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条第1项第4款规定之结合型态。远鼎公司以及其持股60%的子公司鼎鼎公司,合计取得远鑫公司35%之股份,且远鼎公司及鼎鼎公司合计取得远鑫公司5席董事之3席,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条第1项第2款及第5款规定之结合型态。

  远传于行动通信服务市场占有率超过四分之一,且远传公司、太平洋百货公司上一会计年度销售金额超过新台币100亿元,远鼎公司、远东百货公司销售金额也超过10亿元,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1条第1项第2款及第3款须向本会申报结合之门槛规定,且无同法第11条之1规定之适用,因此向公平会申报。

  公平会指出,经考量参与结合事业分别经营行动通信、观光旅馆、大楼出租、红利点数、百货及银行等业务,相关市场实属高度竞争,且电子票证技术并非专利,市场仍有其他经营规模更大、更具市场力之发卡机构,新进业者远鑫公司尚未具排除竞争对手之能力,本案结合后不致对市场竞争程度产生实质减损之效果。

  公平会强调,本案结合后,参与结合事业得提供消费者新型态支付工具的产品,增进电子票证市场竞争程度,提升消费者付款之便利性及多元选择,更可满足消费者对较高金额之消费支付需求。

  此外,远鑫公司提供记名式电子票证挂失零风险机制,强化持卡人用卡安全及权益保障,公平会认为,其与既有业者形成良性竞争,是其结合对于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因此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条第1项规定,不禁止其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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