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诉称,其建设行龙卡、结算通卡和工资卡一直使用完好,直到2016年9月3日,原告从ATM机取款,发现银行卡被盗刷。经原告到银行查询,证实2016年9月2日至2016年9月4日内,原告的银行卡被他人盗刷了36笔消费,其中涉及易某支付有限公司17笔,共计10328元。其中涉及建设银行的龙卡11笔,金额分别为300元、1000元、648元、648元、648元、648元、648元、648元、648元、648元、648元,共7132元。涉及建设银行结算通卡4笔,金额分别为300元、648元、1000 元、300元,共2248元。涉及建设银行的工资卡金额分别为300元、648元,共948元。
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原告马上冻结银行卡,然后到建设银行某支行办理挂失手续以及打印银行交易流水账单并报警处理。整个过程中,原告仅在易某支付有限公司支付平台上共损失人民币10328元。原告认为,在这个过程中,被告易某支付有限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被告在保障原告的卡片交易安全方面存在过错。原被告双方是储蓄合同的权利义务人被告易某支付有限公司是经过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审核批准的支付平台,对储户信息有安全保障义务,即首先要对建设银行所发的银行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从原告被盗刷银行卡可以看出,被告明显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全部的经济损失。
(二)被告在履行及时告知原告消费信息方面存在过错。在原告发现自己被盗刷银行卡后,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打印流水账清单,按照易某支付有限公司的要求,提供了所有资料。但是易某支付有限公司仅仅向原告提供了5312元的赔付,单方面提出剩余5016元的赔付,需要等公安部门破案之后,由公安机关退还。(三)被告为原告办理约50%的赔付手续时,要求原告签署由被告提供格式条款的“放弃追索权的声明“,应视为无效的格式条款,被告应当为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银行卡被他人盗刷的损失合计5016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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